限制失信人员子女上民办学校无关受教育权

限制失信人员子女上民办学校无关受教育权
2018年05月02日 14:56 新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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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山东省潍坊市昌乐二中在新公布的招生简章中规定,“报名考生的家长必须没有失信记录”。该校《招生简章》被人发到网络和手机朋友圈以后,引发了家长和市民的热议。有人说:“这是不是属于‘连坐’啊,这会不会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啊。”

  昌乐二中负责招生的老师表示,潍坊市2016年出台了一个文件,学校的这一政策就是把文件精神落实到了实施方案上。两年前,潍坊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提出,限制失信人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其实,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早就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有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行为。而昌乐二中属于民办学校,学费标准为每学期12800元。所以,昌乐二中限制“老赖”子女就读该校,于法有据。

  当然,惩戒失信人员确实不应损害其子女的受教育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与潍坊市委市政府相关意见,只是限制失信人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而并未禁止失信人员子女就读公立学校。对此,失信人员子女完全可以到公立学校就读,这样也就根本不会对失信人员子女的受教育权造成损害。

  不仅如此,限制失信人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对于失信人员子女来说,还是一种诚信教育,有利于其自小培育诚信意识。对于失信人员子女来说,由于父母出现失信行为,自己被限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是应当让其直面的一种现实。而这种对于现实的直面,对于让孩子学会直面现实、更深入地了解社会,只会有利无害,所以,没有必要为了所谓避免其“受伤”,而对其给予过度的不必要的“保护”。

  有关方面出台包括限制失信人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在内的惩戒失信行为措施,目的是为了促使失信人员节约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维护受害人权益,以及通过营造让失信人员“寸步难行”、处处受限的氛围,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对此,重要的是要切实贯彻执行,而没有必要随意质疑、胡乱争议,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与促进社会文明与和谐稳定。

  作者:魏文彪

  本文来源:宁波日报

责任编辑:张粉霞-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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