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办教育迎新政 公办教师在民办授课获认可

山东民办教育迎新政 公办教师在民办授课获认可
2018年07月02日 15:35 新浪教育综合

  中国山东网讯 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并在多方面给出优惠政策。其中鼓励公办、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规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过渡期和退出机制,允许公办高校教师在民办高校教学并获报酬等创新政策引起教育界和社会广泛关注。

  民办学校近9000所 占全省学校总数27.3%

  28日上午,山东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对《意见》中的创新政策和下一步落实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山东共有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学校8972所,在校生278.1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27.3%和15.8%。在上述学校中,民办普通高校有40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99所,民办初中317所,民办小学282所。此外,民办幼儿园则多达8072所,在园幼儿121.4万人,分别占全省幼儿园总数的42.4%和在园幼儿总数的43.8%,撑起全省学前教育的近“半壁江山”。

  山东省教育厅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处长梅亚宁介绍,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职工总数达25.5万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6.7万人,占全省学校专任教师数的14.3%。民办学校产权占地面积10.3万余亩,校舍建筑面积达338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超过 487亿元。民办教育在推动我省深化教育改革,增加教育资源供给、提供教育多样化选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行分类登记推出机制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梅亚宁说,《实施意见》共六部分23条,围绕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加强服务与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落实。

  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过渡期和退出机制方面,从全省民办教育的实际出发,加强省级顶层设计,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实施意见》规定:对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过渡期兼顾了2016年11月7日前和2016年11月7日-2017年9月1日期间两个时间节点(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通过日和施行日)设立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可用5年时间完成分类登记选择。对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明确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保障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在财政、税收、用地、价格等方面差别化的政策扶持体系。其中明确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鼓励各地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 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学,可按规定程序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的取得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在收费方面,将实行符合山东实际的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提出,各地可有计划地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的帮扶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教龄及年度考核保持不变。意见还专门提到公办高校教师经批准可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此外,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教龄可连续计算,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来源:中国山东网

  责任编辑:z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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