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民办学校收费调整为政府指导价

山东潍坊:民办学校收费调整为政府指导价
2018年07月18日 11:05 新浪教育

  来源于:凤凰网

  从潍坊市物价局了解到,为加强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市发改委、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市场调节价管理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水平。

  新规

  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据介绍,《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于2018年5月30日起实施。结合我市实际,7月9日,市发改委、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8年5月30日起,我市辖区内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对于收费标准的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具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家长承受能力、财政补助水平、教师合法权益、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并保持周期性稳定。同时,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成本调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决定等法定程序。

  管理

  过渡期内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为切实做好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管理形式调整工作,《通知》确定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市场调节价管理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水平。已自行调整的,应当恢复至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水平;已实施收费,收费标准超过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水平的,超过部分2018年7月31日之前退还学生。

  过渡期内,2015年放开民办学校定价权以来连续三个教学年度未调整收费标准,且收费标准在同一行政区域、同类学校中明显偏低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暂执行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出台后,可从2018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执行,“多退少补”,此政策在招生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2018年5月30日以前已登记,但未实际招生(未确定收费标准)或以后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及时向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收费标准建议。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职权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进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对违反规定擅自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背景

  我市民办学校定价权于2015年放开

  民办学校收费一直是诸多市民关注的热点。记者了解到,民办学校定价权于2015年放开,此前,我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曾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2013年时,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了潍坊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的最高标准为:小学4000元每生每学期;初中5000元每生每学期;高中5500元每生每学期。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对接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按学生生均培养成本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费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市级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政策调整或变动时及时更新。该《通知》的执行期限是2013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31日。

  到了2015年9月7日,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省里的有关文件,下发了《关于规范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放开民办教育收费定价权,凡在我市境内拥有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普通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不需要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备案手续。

  由此,这几年,市区内多所民办学校学费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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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Sunday-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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