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组织公办教师向民办学校流动支教

山东聊城:组织公办教师向民办学校流动支教
2018年08月30日 10:57 新浪教育

  来源于:聊城晚报

  原标题:聊城分类管理民办教育:教师合理流动,组织公办教师民办学校支教

  编者按:山东聊城市政府对民办教育改革作出了哪些部署?确立了哪些规范?详细请阅读下文。

  教育关乎民生。目前,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那么,聊城在民办教育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意见》,围绕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办学行为、改进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多个方面提出要求。

  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同时实施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必须与义务教育阶段分设,分别登记为不同类型的独立法人,财务资产独立核算。

  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段和高中段可自主选择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

  继续落实有关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1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10元)执行,并予以拨付,暨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以便有效降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研究制定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

  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

  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量与生师比应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相关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每年可定期安排优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开展“对口帮扶”。公办学校安排校级干部到对口民办学校参与或主持工作,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组织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对口帮扶”与支教时间不得少于1年,比例不得少于“对口帮扶”学校在职教师的10%。

  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民办学校分级审批,高中段租赁校舍办学的一律不予审批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实现各阶段教育均衡规范发展。学前教育阶段要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不断规范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增量提质。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强化公办教育的主体地位,加大财政投入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努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要坚持对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这一定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状况合理确定数量规模,形成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均衡发展良好态势。

  高中教育段学校要支持民办学校加大与优质公办高中交流学习力度,并通过引进国内名校的管理经验、课程、师资等措施实现优质特色发展,着力打造一批在省内乃至国内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促进我市普通高中段教育质量整体提升;职业院校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

  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民办学校设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高中段民办学校审批,其余学段由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今后,凡申请举办高中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须提供学校自有校舍的房产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一律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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