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普惠性民办园每年认定一次 认定有效期三年

内蒙古:普惠性民办园每年认定一次 认定有效期三年
2019年07月18日 10:04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 李丽霞)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被认定为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中央和自治区将通过专项资金重点补助,同时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为了保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质量,《通知》在办学条件、产权、资质及教职工配备标准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按照非营利法人依法登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被认定为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中央和自治区将通过专项资金重点补助,同时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在办园条件方面,提出必须达到审批设立当年自治区制定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原则上城区和旗县所在地举办的幼儿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120人)、苏木乡镇及以下行政区域举办的幼儿园不少于3个班(60人)。

  另外,产权要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要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园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教职工人数配备要达到公办园同等标准,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新京报记者 李丽霞 校对 柳宝庆

  编辑:朱紫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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