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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诉人:孙某,某合资酒店员工 被诉人:孙某所在酒店董事会 孙某1999年5月与某合资酒店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2000年3月酒店董事会未经与孙某协商,便将其工作岗位调整,并降低了工资。孙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经查:孙某与该合资酒店签订了两年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孙某担任酒店餐饮部经理。2000年3月20日酒店董事会未与孙某协商,便将其调任客房部副经理,同时还降低了孙某的工资。为此孙某向酒店董事会交涉。酒店不但未改变决定,还以孙某工作能力太差为由,将其辞退。孙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仲裁结果] 员工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依法签订后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被诉人没有提出证实孙某不胜任其工作的理由,且不与其协商而自行变更孙某的岗位与薪金,此做法是一种违约行为。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酒店撤消辞退孙某的处理决定,补发其申诉期间的工资待遇,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 [点评]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后,即受法律保护。按规定,不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轻易变更。而辞退是对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更应当采取慎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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