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职工现在大都已拿到了2004年度的年终奖,对于这笔钱要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昨天,市地税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出台本市具体征收方法并正式实施,纳税人此前多缴的个税可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
按照该办法,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
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再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地税部门强调,不同月份发放的各项年度奖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其他月的收入仍按照原有纳税办法缴税。
该办法还规定,对于已按原计税办法纳税的,纳税人多纳的税款可相应用于抵减以后月份的应纳税额。
计算实例
某纳税人2005年1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当月工资、薪金3500元。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①36000÷12=3000(元)
②3000元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③36000×15%-125=5275(元)
二、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方法
(3500-1200)×15%-125=220(元)
三、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5275+220=5495(元)
(北京个税起征点为1200元)
(记者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