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职工方提出要求,就劳动报酬、福利、工时制度、休息休假、裁员条件等问题与单位方进行协商,单位方就不能拒绝。酝酿已久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送审稿)》从3月4日至20日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有望不久在全市推开,本市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完善。
所谓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
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就劳动报酬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由于劳动者在劳资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集体合同协商的形式将极大地为职工争取应有权益。
《条例(送审稿)》规定,集体协商时,劳资双方代表人数应对等;职工方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代表担任;单位方代表由单位法人委派,其首席代表由单位法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代表担任。可以进行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职工就业保障等。
《条例(送审稿)》还规定,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一旦提出书面协商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尤其是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内容方面。
人大法学院副教授、人大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黎建飞告诉记者,集体协商的焦点问题应该是劳动报酬。一旦劳资双方就本单位的劳动报酬协商一致,写进集体合同里,那么职工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要以集体合同为基础,个人工资应该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也就是说,集体合同是职工个人劳动合同的基础。
截至昨天16时,“首都之窗”网站上还未有网友留言发表意见。
(记者:雷嘉 编辑:马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