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起,本市单位在为养老、失业、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时,就要按照新的月均缴费工资基数2362元来办理了。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2005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与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透露,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2004年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8348元,月平均工资为2362.33元。按照这一新标准,
今后对于各参保单位涉及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凡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时,按四舍五入方法处理,月均缴费工资基数即为2362元。
同时,对社保四险新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作出规定。据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7087元,按照相关规定,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超过7087元的,就要以7087元作为上限缴费基数。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1417元,按照相应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7月即将实施的生育保险,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地农民工,在核定缴费基数时,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低于1417元的,就以1417元作为下限缴费基数。
另外,对于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来说,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按四舍五入方法处理后,其具体缴费工资基数的数额为1654元。(记者: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