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五一”劳动节将临,加班待遇应该如何支付又成了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随着有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和不断完善,单位加班待遇的计算与支付行为,也将更加规范化、合法化。
案例
小周是一家速冻食品厂的业务员,每到元旦、春节等节假日都要穿梭于各大超市、卖场之间送货。最近业务经理又通知小周:今年5月1日到3日不能休息,要安排加班。按照以往的惯例,单位会在以后的工作时间安排补休,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警示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用补休来加以代替,这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劳动法》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一)安排劳动者在每日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平时);(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以上三种情形中,除了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可以在支付加班待遇上有两种选择(即补休和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以外,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必须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待遇,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
用人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都应当按照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工资。
友情提醒
(1)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的确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按三方面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要注意的是,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加班待遇的具体(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计算方法:
日工资:按以上第(1)点的原则确定的基数标准,除以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
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