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五一黄金周”就要到了,“带薪休假”的争论在平复了一段时间之后,又掀起了讨论的热潮。与此同时,许多外地的员工或新婚夫妇,对五·一假期能否与探亲假或者婚假累加纷纷讨教人事部门。就此,晨报人才特别采访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专业人士,帮读者了解一下员工可享受的所有假期。
按照有关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除了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外,还可以享受婚假、丧
假、产假、探亲假、带薪休假等5个假期,年休假与探亲假、产假、婚假和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分别计算。其中,产假、婚假和丧假是明文规定的,对于所有的员工来说,不管在什么单位,都可以享受。不过,有些假期,如探亲假或带薪休假等,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员工有详细的明文规定,而对企业没有详细的条款,只是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照执行,由此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各样的休假制度也就灵活多样,有的很难得到保证。
带薪休假
——坎坷不平征程路
早在1992年,本市就推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规定”,沪府办发(92)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员工按规定享受的年休假,原则上一次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前提条件是各企业在确保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年休假。
1994年,带薪休假在《劳动法》中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由于带薪休假在企业中缺乏细化规定而留下大片空白。目前沪上企业明确将带薪休假作为公司福利制度固定下来的,绝大多数是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而许多民营企业尚未建立明确的员工带薪休假制度。
据新华网调查,去年已休假的人群占15.63%,将休假的占13.75%,而选择不休假的却占到了70.62%。近几年来,宝山、浦东新区等区政府对公务员带薪休假作出了硬性规定。如机关部门干部轮休率必须达到90%以上,并将其作为公共目标考核内容;静安区还为休假者安排了一定的休假参考路线;宝山区规定:享受年休假制度的公务员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年休假补贴。
根据有关规定,上海公务员带薪年休假的日期与企业的有所区别,分别为工作年限5年到15年期间的,每年休假10天;15年到25年的,每年休假15天;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假期里包括双休日和各级组织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外出旅游和休假(不含国家法定节日)。另外,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积累使用,原则上采取一次休完的办法。
假期“薪”情
产假期间的工资,一般为当月员工缴纳的社保金基数,若累计缴纳社保金还不足一年或缴费基数低于去年全市平均工资的,为去年全市的月平均工资。
婚假、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若签订的集体合同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的企业,人事部的工作人员会在一个年度中发给你一张累计休假的单子。但实际上,由于工作繁忙或其他各种原因,员工并不能享受休假。为此,有的单位会把休假的天数折算成现金,每天100元补贴给员工。
婚假
——喜闹之余“巧”安排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出去度蜜月或者回老家办喜酒的新婚夫妇们,不妨合计合计,为了把旅程安排的轻松些,可以把婚期放在五·一、十·一或春节期间,婚假和公休假期累加起来休假,延长出去逗留的时间。
探亲假
——部分员工可享受
关于探亲假,针对的对象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员工。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产假
——晚育丈夫也可享受护理假
妇女一般的产假为90天。若是单胎难产,产假为10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若是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可享受产假30天;若是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有些妇女,产假期满后,若确实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班照顾授乳,每班2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
丧假
——外地员工增设路程假
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
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文/刘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