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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学生变职场新人 《入职不完全手册》(2)

http://www.sina.com.cn 2005/04/30 11:39  新闻晨报

  政策链接1.5亿元基金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

  目前已经正式启动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高校毕业生以其科研成果或专利发明创办的企业,兼顾创意类和科技类咨询企业。暂定基金首期计划为期3年,每年5000万元。

  由市教委、市科委牵头,会同市政府各部门共同组成创业基金的管委会和项目评估专家委员会,接受学生创业资助申请。拥有科技成果的上海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可获得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金额,投资可以分阶段进行。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予以资助,基金对每个项目按30万元以内额度投资。并根据申请人的资金需求,通过审核和评估,按照与创业者自筹资金3∶1至5∶1的比例直接投资。创业者的投资可以采用专利技术或资金(包括贷款资金)入股的方式进行投入。为了减小投资风险,对于投资的资金可以按照创业的进程分阶段投入。投资期限一般为1-2年。

  今年4月20日开始,新一轮的西部服务计划又开始招募志愿者了,预计将有248个名额。而今年7月将有150余名"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并愿意回沪参加上海的现代化建设。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为他们提供多项职业指导、培训和重点推荐,并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开辟专栏,积极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截止到2004年11月,在2003年首批一年服务期满的76位志愿者中,自愿将服务期由一年改为两年的为5人,决定在服务地扎根的为3人;其余68名返程的志愿者中,其中45人已就业,9人已升学读研,7人出国和参加各类考试,另外7人正在进一步协商中。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认为,入选“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基本上都是各个学校的精英。他们经过西部的锻炼,拥有了各种高尚的品质。首先,具有吃苦耐劳克服困难的精神。志愿者在比较贫穷、落后的基层服务,在物质资料相当匮乏的条件下开展工作。回来后,他们可以迅速适应各种艰苦的工作环境;其次,能体恤体谅别人。志愿者回来后充分认识到自己生活的幸福,认为社会上还有更多的人需要关心和爱护。在工作和生活中,他们更能体谅别人的难处,站在别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最重要的是,他们拥有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于西部人才较匮乏,大学生到西部后基本都担任关键职务,服务在各个系统的最前线,使所学得到最大发挥,取得了良好的锻炼效果,为今后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政策链接:

  -为志愿者的升学、就业信息建立一人一档,并为其制订个性化服务方案。

  -充分发挥高校的资源优势,为每位志愿者提供不少于三次的就业岗位,切实服务于志愿者。

  -关心考研、专升本志愿者的报考事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在同等条件下对报考的志愿者优先录取,对于已落实升学事宜的志愿者,协助办理入学、组织关系转档等相关手续。

  西部服务报名流程:

  -网上报名:2005年5月10日前登陆西部计划网(www.xibujihua.org.cn)填写报名信息,并下载打印报名表。

  -交表审核:5月10日前交至本校项目办,由其进行审核。

  -志愿者选拔:由各高校办负责完成。

  -审定确认:6月中旬向志愿者发《报到通知书》。

  -岗前培训:由上海项目办统一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同时,志愿者填写《就业信息卡》。

  -7月21日、22日为志愿者统一报到时间。

  服务项目:从西部返沪的志愿者们将会得到一定的社会帮助。去年由团市委、市科教党委、市教委三家牵头组织的所有返沪志愿者以及60多家企事业单位参加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专场就业推介会上,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数量远远多于志愿者人数,有10%的学生当场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没有签约的,会后用人单位仍然与其保持联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也给志愿者们提供了一个网上自荐平台(www.firstjob.com.cn),免费为其服务,并能定期发送企业招聘信息到学生信箱,一旦有合适机会首先向用人单位推荐有西部工作经验的学生。

  有人这样比喻,所谓“试用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招聘期间的相互了解之后,再进一步通过日常的工作来决定是否最终确定“关系”。但是,“试用期”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期间,并且对这个特殊的时期,法律作了特别的规定。其主要特点是:劳动者在试用期以权利为主;用人单位以义务为主。

  试用期:我的权利,你的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

  1、期限最长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2、只试一次,下不为例试用期只能有一次,一般适用于员工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时候,续订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因为试用期是一种考察期,是在员工与用人单位相对不熟悉的情况下为保护双方的利益而设定的。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已经相互熟识,当然不需要另外再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这一约定也是不合法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调换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也不得再另行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律明确禁止“试用期合同”的存在。

  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仅在聘书、录用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了试用期的,视作为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视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样的,仅约定了试用期内薪资,则该薪资被视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还约定了转正后薪资,则转正后薪资被视为劳动报酬,试用期薪资约定无效。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薪资的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口头答应在员工转正后将提高薪水,却没有在任何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也没有具体的数字,试用期薪水就被视为劳动报酬。

  1、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时候,就告知劳动者他的权力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有关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劳动防护条件、员工福利等一系列内容。特别是应详细告知员工其录用条件、岗位要求等。如因用人单位没有告知,导致员工过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培训义务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也是用人单位重要的责任。如因用人单位未开展职业培训导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举证义务“试用期”虽然是个彼此尝试、接触的过程,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与员工“拜拜”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完全的举证责任。

  一旦双方对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的解除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就必须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注意自己行为的规范性,并保留必要的书面材料、文件,以作合理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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