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今观察:平等就业促社会和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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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6/15 17:15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又逢学生毕业时。不少毕业生刚刚经历或仍在经历“就业歧视”之痛。就业歧视形形色色,愈演愈烈,使得就业局面趋于复杂化,加剧了求职者的不满,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胡锦涛同志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讲话,是我们研究和处理各种社会问题的依据。公平正义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特征,同时也是法理学领域的重要问题。法律所保护并彰扬的公平,是指权利与义务的相称,以及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平等不但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写入根本大法,也在一些部门法中受到保护。但是,保障的不足之处仍然显而易见:比如劳动法中就业平等的原则过于空泛,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侵犯就业平等的法律责任,惩罚措施过于单薄。行政上也只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既未规定不改正的后果,也未规定申诉者是否可提起复议。这些都无法有效遏制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现象。 就业歧视的产生很复杂,要消弭它绝非一日之功,而是需要立法、司法等诸方面手段配合。在当前就业压力较为严峻的形势下,立法反对就业歧视显得尤为迫切。通过立法,能使求职者基本的劳动权利得到保障,用人单位也不能再设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用人标准,有助于将求职者择业和用人单位选才都拉回到健康运行的轨道上。反就业歧视立法应当在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可以有性别、年龄、学历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岗位予以明文规定,此外则一律不得另设“门槛”;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后果;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受歧视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等等。除了加强立法外,还要充分利用司法和执法资源,通过法院的司法干预和介入,促进宪法上平等原则的落实,确保用人单位对公民平等权的尊重和保障。最后,要从根本上保障就业平等,根绝就业歧视现象,还有赖于求职者自身权利意识的提高。正因为许多求职者在歧视性用人标准面前不敢说“不”,才使其自身权益遭到损害。目前,我国虽已出现就业歧视进入司法程序的诉讼,但在普遍存在的类似事件中可谓微乎其微。求职者在就业过程中本已属于弱势一方,其权利意识的淡漠更使之失去了自我救助的能力,只有“认真对待权利”的意识深入人心,维权机制才有可能成为有力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