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就业歧视是社会和谐的一股逆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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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6/17 10:59 人民网-华南新闻 | ||||||||
作者:余丰慧 关于反就业歧视入法,连续3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虽然尚未被纳入立法范畴,但就业歧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甚至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制约因素,不容忽视。
所谓就业歧视,就是指在就业时附加不应该有的限制条件,不平等地对待一些求业者。 目前,我国就业市场中,就业歧视现象相当严重,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如录用35岁以下人员等的年龄歧视,对女性数量限制的性别歧视,对是否结婚的婚姻歧视,对身高、容貌限制的形象歧视,动辄本科以上、研究生学历等的学历歧视,要求必须有某地户口和必须是某地人的户籍和地域歧视,对于像乙肝病毒携带者等不属于疾病的健康歧视等等。不但一般的就业市场和各类公司的招聘广告上含有这些歧视内容,就连一些国有企业甚至地方政府公务员招聘中同样含有就业歧视条款。2003年3月,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秀洲区公务员考试,因在体检时被查出乙肝“小三阳”未被录取,恼怒中杀死区人事劳动局一名工作人员,刺伤一人,最终,被判处死刑,想必大家还记忆犹新。再者,不但在招聘时存在名目张胆的就业歧视,就是就业后,在中国独创的所谓“下岗分流”中,同样隐含有就业歧视条款。“4050”现象就是严重的隐含型就业歧视。类似乙肝病毒携带者、身高、容貌、年龄等就业歧视以及下岗分流中隐含型就业歧视,引发的案件和纠纷在不断增加,引起的群众不满情绪在进一步加剧。就业歧视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隐患。 造成就业歧视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就业市场不完善,就业压力大、竞争激烈,一个买方的市场形成了雇主挑三拣四的惯性。再就是观念问题。一些招聘单位认为,是自己单位招用人,自己想要什么人就招什么人,规定什么条件是自己的事情,思想里就没考虑到就业歧视这一概念。我国就业歧视积淀已久。 积淀已久的就业歧视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一股逆流。在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等地,就业歧视都是违法行为,都会受到严厉打击。因此,对于就业歧视,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不是根本之策,只有通过立法形式,才是长久之计。必须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全国人大应尽快将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摆上立法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