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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员工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话:“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就能马上让你走,所以你一定要好好干,别惹老板生气。不然的话,老板会在试用期随时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长期以来,似乎大家都默认这一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观点是不是正确呢? 其实,这是一种对试用期的错误理解。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以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就是一个前提条件。可是,从人事经理的角度讲,又怎么来衡量一个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呢?进而怎么又能以“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呢? 这就要求企业的招聘策略是整体性的,在进行人才招聘前,要做细致的准备工作,制定一个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导致今后对新招员工不满意,想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依据。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一、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工作职责描述。 二、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可以设计详细的工作汇报表格让新员工每周做总结,人事部可以通过他已经做了什么和即将做什么来判断他工作的进程和质量。 三、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可以先口头通知,如果还不起效果,在最后解除合同之前,可以发一封警告信,以便让新员工有一个改正的几会。 四、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会带来麻烦。(红宇) 文学艺术、留学移民、求职应聘、英语学习,尽在新浪网文化教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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