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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路上遇尴尬:必须用上岗押金约束我吗

http://www.sina.com.cn 2001/04/10 08:36   中国青年报

  抵押金、风险金……求职场上,各种形式的收费扑面而来,招聘方和应聘方各执一词,均有苦水。人才市场上供需双方的行为该如何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小徐最近的一次求职遭遇令他哭笑不得。他去一家杂志社应聘,刚一见面单位就告之,如想签订协议书则需要缴纳1万元押金。小徐觉得单位的要求实在是不可理解,“如果以后我违约的话,缴纳违约金合情合理,可现在还没上岗,没有从单位拿一分钱就要先交一笔巨款”。

  北京大学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李国忠对此则是司空见惯:“如今,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缴纳上岗抵押金、风险金的现象太普遍了!”

  去年7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生黄某到已签订协议的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报到上班。不料单位提出,为防止毕业生随意跳槽,如要签订劳动合同书,黄某必须先缴纳上岗押金1.5万元,5年内若不发生变故将予以退还。否则黄某将不得不另寻他职。

  “她觉得单位做法不合理,便找到学校寻求帮助。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后,她去了另一家单位,并向该公司交纳了违约金。”李国忠说。

  李国忠拥有9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他介绍说,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的现象由来已久,而这几年则呈上升趋势。

  据李国忠估计,要求毕业生缴纳上岗押金的招聘单位有3成以上,主要是一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而在大型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则不多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签订协议书前即提出,否则不予签订;另一种则是直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提出,否则单位对毕业生不予接纳,并且毕业生需承担违约责任。而招聘方索取的金额少则几千,多则上万。

  “第一种情况毕业生好把握,可后者呢,毕业生防不胜防。”李国忠替还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鸣不平。

  然而,收取上岗押金,招聘方也是迫不得已。上面那家汽车公司的招聘人员说:“我们以前就吃过这方面的亏。公司的实力自然不能和一些大型外资、合资企业相媲美,有些毕业生多则干两年,少则几个月就拍拍屁股走人,这叫我们怎么办?”

  中关村一家小型企业的负责人说,企业往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招聘和上岗培训,可不出半年他们就辞职走人。现在很多高薪行业招聘以及攻读MBA的要求都是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毕业生们往往以我们为前沿阵地,等待时日,根本不会安心好好工作。部分招聘单位则表示:“有些员工非正常离职后,不仅带走了企业管理的经验,更有甚者,他们携带走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和信誉损失。”

  李国忠说,近年来毕业生短期内非正常离职比率较高,金融、IT行业的比率则更高。招聘方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不得不加以防范。有报道说,北京一企业建立了“黑档中心”,用以记录员工在原单位的不良行为,以抑制少数员工损害企业利益的违法和不道德行为。

  不过,毕业生们也有苦衷。小徐说:“单位既然看中我就应该给我以充分的信任,不然,我怎么信任你们,为你们效力呢?”小黄说起旧事仍愤愤不平:“单位临时将我们一踹,求职最佳期都过去了,我们怎么办?”更有毕业生提出也给招聘单位建立一个“黑档中心”,以维护毕业生权益。

  “人才流动性日益加大,人才在短期内离职也是正常现象,对此招聘方应有心理准备和应急措施。只要毕业生不是恶意跳槽,单位就不应设置各种障碍加以阻拦。”李国忠说,“况且向毕业生收取抵押金、风险金也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业博士生导师贾俊玲教授介绍说,由于目前就业形势较为严峻,许多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然而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任何形式的此种收费也都是不合法的。另外,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毕业生缴纳抵押金、风险金。

  贾教授告诉毕业生,如果已缴纳了此笔费用的,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若出现争议,毕业生请求调解无效后,可直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是,至今也未听说任何一家招聘单位因收取了上述费用而受到法律制裁,也极少有毕业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李国忠苦笑道,分析其中原因,他说,现在大多数学生和家长都抱着“只要能找到一份好工作,花多大的代价都值得”的想法,而有些毕业生是敢怒不敢言。现在,我国在个人信用的立法方面仍是空白,招聘方在吃亏后便自行设置管理条款,而不合法的行为也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和处理,“于是,由于双方的疏忽和缺乏规范,大家便感觉理所当然了”。

  在这个问题上,李国忠认为,供需双方的行为都需要用法律和制度加以规范,让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保障。就保护招聘方而言,他建议社会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个人信用、社会监督等,惩治个别违法和不道德的劳动者,保护大多数就业者和招聘方的利益。招聘方也应采取其他合法形式对毕业生加以约束和限制。

  对择业的毕业生,李国忠告诫,学生不能一味地苛责单位和社会,而应首先自己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不要一切向“钱”看。在签订协议书时一定要索取劳动合同的样本或复印件,看清条款,并学会向学校和法律部门寻求援助。(李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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