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退休前是做会计工作的,退休后一直无事在家,一天,朋友打电话,说他所在的单位急缺一名会计,问我是否愿意干。我是一个闲不住的人,当时就答应了对方。
1998年5月,我正式到某厂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我与单位均未提出续签合同和解除合同的要求,仍一直在该厂工作。1999年8月7日,我去工地给领导送会计报表时,因下雨路滑摔倒致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踝骨骨折,用去医药费2052元。之后,我一直要求单位按工伤对待,报销医药费并补发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但该厂不予认可。我不服,想请专家帮我解答一下这方面的疑问?
答:这位先生虽是名退休人员,但他与某厂的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调整。在一年聘用期满后,双方虽没续签任何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本案中的赔偿主要是针对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放工伤津贴。”因此,本案中,某厂对于这位先生被摔伤应认定为工伤,并应报销2052元的医疗费和补发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
至于说劳动合同问题,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或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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