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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医疗事故鉴定跨出门槛

http://edu.sina.com.cn 2000/06/12  三联生活周刊

  作者:史岩

  在今年北京黄沙肆虐的日子里,毕虹的官司输了,给历时两年之久的“盲母瘫女诉讼案”划上了休止符。毕虹说,仿佛是从噩梦中惊醒,留下的依然是恐惧。她是中国数以万计纠缠于医疗官司的人之一,噩梦从8年前开始。

 1992年8月,毕虹的女儿秋秋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出生了,起初一切如常,次日转往地安门医院,随即被确诊为脑瘫,虽多方求治,但都束手无策,多位脑科专家在诊治之后认为致瘫原因是由于缺氧,在秋秋6岁时,毕虹把积水潭医院送上了法庭,起诉的理由是“积水潭医院在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将秋秋转院,致使新生儿在转院途中因缺氧窒息达20分钟造成脑瘫”。她也从此开始了漫长的等待,其间经历了离婚、失明等等打击磨难,生命中本应最有光华的8年时间换来的是一纸败诉的判决。但毕虹还想申诉,她在等待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

  艰难的举证与神秘的病历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凸现得最为清晰的证据只有一份:医疗事故鉴定书。作为原告,毕虹负有举证的责任,为此她不得不硬着头皮钻进浩如烟海的医学领域去寻找证据,虽然她列举出了权威的学术观点,也指出了院方违反操作规程的地方,但按照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由医疗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是法院裁决医疗事故纠纷的唯一依据,在这个规则下,医疗事故鉴定书把它的证明效力发挥到了极致,在某种意义上,它对纠纷中最关键的因果关系作出了实质性的判断,相比之下,法官在处理纠纷时反而像是扮演着配角。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认为“秋秋的脑瘫与转院过程中未带氧气并无关联”,所以败诉的结果也在毕虹的意料之中,但举证的困难程度却远远超出她的想象,让她感到有些力不从心,那些与她有着相似经历的人给了她巨大的精神支持,但在法律上却爱莫能助,在啃完一本本的医学专著后,毕虹说自己都快成半个医生了,但没用。说起举证,同样在状告医院的李建也表现出同样的无奈:“医院的病历记录我们拿不到,难道要患者一边进行手术,一边留意医生的错,还要取证?太难了。”

  打破唯一

  把医疗鉴定委员会做出的结论作为审判的重要依据,虽然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医疗行业专业化程度高的考虑,但在患者的眼里,这个规则显然漏洞颇多,就像“老子鉴定儿子”,是亲三分向,有“暗箱操作”的嫌疑。这也正是许多医疗事故纠缠不清的症结所在。

  在实际情况中,由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投诉逐年增多,但其中绝大多数投诉都无法得到圆满解决。中消协的统计表明,从1997年以来,关于医疗的投诉大幅上升,其中,对医务人员医疗态度、护理质量以及医疗过程中伤残事故的投诉占70%以上。去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了125件医疗投诉,他们将投诉材料转给卫生部门处理。但是,这125件投诉只有4件收到回函,其中两件原信退回,而其余的119件,则如泥牛入海,完全没有回音。

  法学家梁慧星语出惊人:《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案件遇到技术性的问题可以聘请专家和鉴定机构来作鉴定,法律条文上没有说必须聘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鉴定。因此法律条文所说的,这些专家和鉴定机构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法医、最高法院、公安部、高检中设立的那些鉴定机构,甚至包括民间的、大学的这些鉴定机构,当然也可以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作鉴定。最终取信哪一个鉴定由法院来决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责任的医生进行行政制裁的依据,比如说,吊销他的医生资格等等。但这个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能够直接作为民事裁判的一个什么根据,或者是刑事裁判的根据,它至多可以作为一个证据来使用,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纳。那同样法院可以委托法医来作鉴定,照样可以作为证据。

  中国消费者协会会长曹天玷也传达了同样的信息:重庆云南等地已经开始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中引进法医等司法界人士,处理医疗纠纷将不再是医疗卫生部门内部的事。

  

  法与办法的选择(附录1)

  人大代表早已对如何解决医疗纠纷表示出了相当大的关注。去年人代会期间,就此问题提出了10项议案,今年“两会”期间,湖南团的邓威特等32名代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只由单一的卫生界人士组成是很多医疗纠纷得不到圆满解决的重要原因。他们建议在鉴定委员会应加入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大的前提虽然一致,但在“立法”还是修订原有《办法》的政策选择上还是出现了分歧。主张“立法”者担心,单单修订原有《办法》换汤不换药,不过是旧瓶装新酒,行政法规毕竟有诸多局限,应该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医疗事故法》;另一方则认为,由人大立法目前尚不成熟,面对现实,只能从修订《办法》着手解决现实问题。无论如何,新构建的框架将对鉴定委员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库,供司法和当事人委托鉴定。为便于病人及其家属主动采集证据举证,病历中属客观事实的部分应开放。司法机关可直接采信当事人举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如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法院认为应当重新鉴定时,可委托鉴定或直接在鉴定委员库中提取委员组织鉴定。在医疗事故补偿方面规定,按民法项目赔偿。

  医院方面感到的压力(附录2)

  13年时间,医疗事故鉴定办法从门里走到了门外。而面对新规则,医药界的人士感受到了潜在的压力。

  大医院的陆医生认为,医生这个职业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从药性上分析,现代医学已经发现许多疾病都是服用药物引发的,所有的化学合成药品给病人所带来的好处和坏处可以说几乎是差不多的。要想完全避免因治疗以及用药而造成的医疗事故,恐怕任何高水平的医生都不可能保证办到。另外,就绝大多数的医疗事故来看,可以讲都不是因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的,当然也更谈不上他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合理界定医院的责任范围,值得关注。

  新规则的操作性是院方更为关心的内容:如果两个鉴定结论产生矛盾该如何解决?更多鉴定方的介入是否会延长纠纷的处理时间?医疗单位特有的高风险可能引发大额赔偿,该建立什么样的渠道分散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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