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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加班就扣工资违法

http://edu.sina.com.cn 2000/06/13  精品购物指南

  读者郑女士来信提问:我所在的单位是一家中型商场,因为工作原因节假日均需加班,因此也涉及到领取节假日加班费的问题。以前,单位人事部门都是按《劳动法》规定,法定假日按照平日工资的三倍付加班费。今年“五一”期间,因商场搞促销活动延长了营业时间,但是有些售货员认为自己工资太低,加班不合适或解决不了交通问题,要求节日不安排上班或增加加班费,因此人事部门为平衡大部分员工,制定了一项新的规定,节假日加班费除按日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支付外,每天再增加40元补助。对于未按商场要求加班的员工,商场将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40元天。对于这项规定很多员工提出了异议,那么不愿加班的员工被扣除工资的做法是否合适呢?

  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同时,在《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在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中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只有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这里所说的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

  在郑女士提出的问题中,商场出于经营的考虑,延长劳动时间的决定并不是与商场工会组织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做出的。所以商场以职工拒绝在节假日加班为由而克扣职工工资的做法是不合适的。这种做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犯。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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