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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发给中国公民,并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行、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在中国,护照的种类主要可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其中,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旅行证可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代用证件。 对于不同的人员,颁发的护照也就有所不同。其中: 1、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的党、政、军高级官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2、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他们的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3、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国从事经济、贸易、文化、体育、卫生、科技交流等公共事务活动的人员。 4、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因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等私人事务出国和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 5、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主要颁发给持有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原则上,中国护照发给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满16周岁者,则随其父母或监护人合用一本护照。在必要时,也可为16周岁以下的儿童单独发相应的护照。 对于颁发护照的机关,又可分为: 1、在国内--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持用的护照是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持用的护照是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是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签发,具体负责签发护照的机关是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 2、在国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以及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负责受理申请并颁发护照事宜。 同时,颁发护照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拒绝发给护照,并对已经发出的护照,有权宣布吊销。 此外,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的有效期,是根据持照人不同情况和需要加以确定的,但最长不能超过五年。在期满前可以延期,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护照原有的有效期。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有效期为十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五年。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种护照,有效地区均为世界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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