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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不得带走商业秘密

http://edu.sina.com.cn 2000/07/25  天津日报

  新报讯:【记者李海燕通讯员张志方】《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日前出台,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其间明确规定人才流动不得带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今后单位招聘人才须依法如实公布聘用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并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招聘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人才在申请流动期间不得擅自离职,不得私自使用、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市或区、县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就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担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工作,尚未完成规定任务的人员;从事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等,未经原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条例》规定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聘用。《条例》鼓励人才向国家和本市重点和急需的建设工程、科研项目、优先发展的行业、部门和地区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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