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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被毒杀少女和1个17岁被告(附图)

http://edu.sina.com.cn 2000/07/27  三联生活周刊

  

  作者:黎宏

  2000年5月,北京元正律师事务所年轻的律师郑斌,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无罪申诉。在他开始为新一轮裁决奔走的时候,他的当事人——刚刚19岁的祖晓雪已经被羁押17个月了。

  凶案发生在校园

  19个月前,原天津静海中学高三学生祖晓雪卷入了一场骇人听闻的校园惨剧。不久,她就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在她的刑事判决书上,对其犯罪事实作了记载:“被告人祖晓雪,与女生林娟娟、付萍等7人均系本市某中高三9班的同学,并同住该校女生宿舍113室。被告人祖晓雪与其中的林娟娟关系较好。1997年9月,林娟娟与同班男生甄某谈恋爱,1998年9月二人解除恋爱关系。林娟娟因无法解脱,而产生悲观厌世自杀之念。

  “1998年12月22日,被告人祖晓雪受林娟娟委托,在本市某门市部购买了0.5公斤一瓶的有机磷农药甲拌磷(俗称3911)。被告人祖晓雪回学校后将买回农药之事告知林娟娟。当晚10许,林娟娟拿着被告人祖晓雪为其购买的农药及太空杯,将祖约到宿舍外楼道内,林娟娟向祖晓雪讲明自己要喝农药自杀,因怕死后‘孤独',欲欺骗同宿舍其他6人与其喝农药一同死亡。林娟娟还唯恐其他人服农药后喊叫,求被告人祖晓雪在其他女生服下农药后照管好大家,被告人祖晓雪应允。后2人回到宿舍内,林娟娟谎称拿来防治结核病的药水,让同宿舍的付萍等人先后服下该农药,后林娟娟也服下此农药。被告人祖晓雪见付萍等人服农药后非常痛苦,故为被害人递水喝、拿水果吃。次日上午6时许,被他人发现报警,林娟娟等7人均已中毒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于1998年12月24日将被告人祖晓雪查获归案。”

  从一审到二审,再到申诉,郑斌律师一直都在为祖晓雪作无罪辩护。郑斌说,法院所采信的证据是班主任、林娟娟男友、门市部售货员3人的证言、林娟娟的遗书、现场勘查笔录及一些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关于这些证据本身我们没有疑义,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这些证据。本案现有证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犯罪之前的,如买药,为什么要去买,怎么买的,放哪了,怎么跟林娟娟交待的等等;一部分是犯罪之后的,如尸检报告、鉴定结论、相邻宿舍同学的举证、抢救经过等等。前一部分证据是证明犯罪要发生,后一部分是证明犯罪结果,控方缺少的恰恰是犯罪过程的证据,即证明被告人祖晓雪是否实施、如何实施了危害行为、犯罪行为、帮助犯罪的行为。因此,本案证据不够充分、确凿,不足以认定祖晓雪构成犯罪。

  1999年5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除了诉讼参与人外,旁听席上空无一人。但控辩双方就公诉机关指控祖晓雪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进行辩论的激烈程度,并未因此而稍减。

  自打女儿出事以后一直神思恍惚的祖晓雪的父母,在听了庭审之后,心里踏实了许多。

  1999年7月28日,法院宣判,基本接受并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认定祖晓雪实施了帮助杀人的行为,对祖晓雪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宣判当天,尽管旁听的只有祖晓雪的父母和其他受害人家属十几个人,但中院出动了所有警力维持秩序。宣判甫毕,一些矿泉水瓶子就伴着吼声掷向祖晓雪和她的父母。此时,祖晓雪的父母脑子里一片空白,他们甚至没来得及看一眼女儿的表情,就被法警急急护出法庭。

  究竟是疑案还是铁板钉钉

  祖晓雪不服判决,上诉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9月6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二审裁定认定的案情与一审相同,所采信的证据也与一审无异”,在两审当中,郑斌一直都强调口供的效力问题。郑斌认为,从判决和裁定所引据的证据看,所有事后所采集到的证据必须有祖晓雪的供述才能形成证据链或将证据予以否定。但祖晓雪的供述不稳定,虽然其本人的主观因素不能排除,但客观因素亦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

  据祖晓雪本人讲,公安部门在侦查时,曾连续十几、二十几个小时不让其睡觉,所以他们说什么自己全不知道,只是想最后签完字就可以睡觉了,因此口供中到底说了些什么自己根本不知道。郑斌说,这一点在讯问笔录中也能得到证实。郑斌明确指出,案发时祖晓雪刚刚17岁,这种审问方式违反了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条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但这一切规定,负责本案侦查工作的公安部门均未做到。因此,这样得到的口供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祖晓雪一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建成发表个人意见,他认为,有重大犯罪嫌疑并不等于就是罪犯。

  “应当承认,刑事案件的复杂性、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刑事诉讼的特定时空局限性,决定了刑事诉讼不可能完全回复刑事案件的本来面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证明可以任意进行。"汪建成认为,祖晓雪一案的处理,“显然没有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汪建成向记者分析道,第一,一审判决依据的7个证据中,至少有3个证据同祖晓雪故意杀人案之间不具有关联性。第一份证据,即:“祖晓雪的班主任证明祖晓雪与林娟娟及6名被害人系同班同学,并同住该校宿舍113室的事实。”第二份证据,即:“曾与林娟娟谈恋爱的男友证明,曾与林娟娟谈恋爱,后解除恋爱关系的事实。”这两份所谓证据,虽然都是客观事实,而且在侦查过程中也可以作为一定的线索展开侦查工作,但从认定案件事实的角度讲,这两份证据同故意杀人案之间不具有任何关联性,因为祖晓雪同被害人同住一宿舍并不能说明她就要杀被害人,林娟娟失恋同祖晓雪故意杀人之间更没有任何因果联系。第四份证据,即“某门市部售货员证明祖晓雪购买农药之事实,与祖晓雪供述相符”。这一证据虽然同林娟娟故意杀人之间有关联性,但却与祖晓雪故意杀人之间没有关联性,因为祖晓雪在买农药时并不知道林娟娟要用该农药来自杀并毒死同宿舍其他同学。

  第二,本案有许多重要的证明对象,例如,祖晓雪和林娟娟的共同犯意到底是如何形成的?祖晓雪是如何帮助林娟娟哄骗同宿舍女孩喝农药的等等,没有证据或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而这些重要的证明对象没有得到充分确实的证明,怎么能够认定祖晓雪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呢?事实上,在排除了几个同案件没有关联性的所谓证据之外,案件的证据相当奇缺,根本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汪教授认为,可以认定祖晓雪一案是一桩疑案。对于这样的疑案应当如何处理呢?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记者曾经就郑斌和汪建成所言,特别是祖晓雪的翻供向简建设法官求证。简法官则认为:“判决和裁定这个案子完全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历来司法实践中,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案,但没有口供,证据充分确凿却完全可以定案。事实上,我们根本没有听信祖晓雪任何口供。因为没有任何与其口供相符合的证据,现有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而连贯的证据链。换句话说,不论是她现在翻供,还是认定了一种说法,抑或是一言不发,对现在的判决结果都毫无影响。"简法官语气中流露出骄傲,“用我们的行话来说,这个案子办得‘很干净',铁板钉钉,应该说得力于公安人员的及时勘查。”

  “我不相信对祖晓雪有过刑讯逼供。”简建设进一步解释说,“办理如此重案,必然起用经验丰富、政策性强的老同志,特别是审问一个未成年的女孩子。假如有刑讯逼供,从口供上也是能看出来的。说连续审讯十几、二十小时,这是可能的。法律没有限制连续审讯的时间。应该清楚,讯问的过程本身就是斗争与反斗争,是一场智力的较量,绝不能心慈手软。可惜的是祖晓雪最终也没有说实话。”

  未成年人的“不作为”

  但所持理由与一审判决有很大变化。二审裁定认为祖晓雪明知农药的危险性,当他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祖晓雪明知危害结果要发生,却放任其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间接故意,实施了不作为的犯罪。”郑斌说。

  郑斌认为,指控祖晓雪不作为犯罪不能成立。他说:“所谓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来作为却没有作为。特定的义务基于以下三种情况产生:其一,法律明文规定;其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其三,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前两种情况对祖晓雪来说根本不存在,而第三种情况,要求与祖晓雪购买农药的行为联系起来。祖晓雪在购买农药时,林娟娟告诉她是为了给怀孕的女友堕胎用,祖并不知林娟娟要用来杀人。”郑斌打了个比方,“就像有人用委托他人购买的菜刀来杀人,而受委托购买菜刀的人对于委托人购买菜刀的杀人目的并不知情。在委托人实施杀人行为时,购买菜刀的人恰恰在场,若此人袖手旁观,即构成了故意杀人的同谋一样。这不是荒唐至极吗?况且案发时祖晓雪尚未成年,法律如何能够赋予她制止犯罪的义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此案审判员简建设则对记者解释说:“二审没有对一审判决作任何改变,只是进一步明确了祖晓雪的帮助杀人是采取的一种不作为的形式。所谓不作为的犯罪,除了我们通常认为的,警察如果见了坏人不抓是不作为犯罪以外,也可以自然形成,譬如,一个人把孩子托付给邻居照看,这个邻居答应了,就负有保护孩子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倘若这个孩子走到水塘边了,邻居也看到了,却没有阻止孩子,眼看着孩子掉进水里淹死了,这就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普通人的作为义务随着人们的行为随时都可能产生,法律无法作出详尽规定。祖晓雪的不作为犯罪就是基于致人死亡的剧毒农药为其所购、案发时她在现场的前提。凶案发生在一所市属重点中学,每年几乎都能全部升入大学,这样的高材生怎么可能连喝农药会死人的事都不懂?祖晓雪供述林娟娟哄她说是给人堕胎用又怎么能令人信服?”

  17岁的噩梦

  这是高中学生军训时全班女生的一张合影,也是8个女孩惟一的一张合影。祖晓雪的母亲一一指点着8个孩子,告诉记者:“8个人里只有祖晓雪是城市孩子,其余都来自农村。孩子住在学校,功课非常紧张,有时一个月才回一次家。我不放心,差不多每个礼拜都要去学校看看。每次去都带些吃的,用的,带去的吃的宿舍里每个孩子都有份。那年孩子的表姐从新疆捎来的香梨,我拿到学校去,孩子们吃得可高兴了,这个说:阿姨,真甜;那个说,谢谢大姨。我敢说,那7个孩子的父母没有谁能像我这样熟悉她们,疼爱她们,他们能说得上其他孩子的名字吗?祖晓雪是独生子,自幼生活在封闭的大院里,一直视宿舍同学为亲姐妹。她常和我们说,她和宿舍的同学可亲了,除了父母,跟她们最好了。谁能告诉我,我的孩子为什么要杀害她们?”

  祖晓雪的杀人动机,其实也是盘旋在记者心中的一个谜团。记者曾就此问题电话采访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协助起诉工作的张勇,张勇说:“我们也觉得明知的情况下,一个17岁的女孩与7具死尸同睡一夜不可思议。但是这一点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这可能与个人生理性问题有关。这个案子典型地反映了青少年犯罪所特有的不固定的、突发的心理因素。”高院的简建设法官认为,刑事案件的侦破并不注重犯罪动机的研究,本案又没有可信的口供可供研究。这个案件持续时间长,说明绝非临时起意,表现了罪犯的高智商。简法官认为:“祖晓雪的案件说明她很会表演,但我们的法官没有被外表所迷惑。”

  审理祖晓雪一案,简法官感慨颇多。“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祖晓雪一案的犯罪行为可说危害性极大。一般的犯罪我们可以通过加强管理等方法来预防,但是像朋友之间、亲人之间利用道德伦理关系作案,手段极其隐蔽,人们也往往无从防备,从而导致无辜的人受到伤害。我们要创造和平、友好、安宁的社会环境,这一类型的犯罪却导致了人们对社会缺乏信任,人人自危,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何谈改革开放、精神文明建设!这起校园凶案中,6个少女再有半年就将升入高等学府,现在却无辜地死去,对她们的家长、对社会是何其惨痛!审判祖晓雪一案,就是天津高法向社会明示,打击这类犯罪绝不手软。当然我们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本案后果的严重性,不能影响对证据规则的正确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面对多方面的考验和压力是不言而喻的,承受不住这种压力,其结果必然使法律的天平倾斜,法律适用失准,裁判失当。”郑斌则认为,“7个花季少女的死的确悲惨绝伦,令人痛惜,家长的痛苦、愤懑也可以理解。作为校园凶案的惟一幸存者,祖晓雪的迷失和麻木,也不无可以指摘和责怪之处。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任何社会评价、舆论倾向、领导旨意等等都不能替代法律。这正是法律的权威所在。”

  祖晓雪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们无从评定。我们只知道,这个城市里父母身边长大的小姑娘当时只是一个17岁的未成年人。

  但是,有一个事实是难以忽略的。据祖晓雪对面宿舍的同学说,凶案发生当晚,楼道内气味呛鼻,她们到处去找值班老师却遍寻不着,只能不了了之。我们是否可以假设,倘若凶案被及时发现,那么这幕人间惨剧将会得以避免,退一步说,哪怕只救活一个人,也将能够还原出事件的本来面目。

  (注:由于案发时被告人尚未成年,文内学生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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