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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申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各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经办银行负责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申请程序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困生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偿还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按期、按规定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拨付贷款贴息经费。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所借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其所在学校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 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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