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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加拿大法律规定,担任法庭陪审员是加拿大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每位收到“陪审员”通知的公民都必须出庭。假若在出庭当天没有被选中为陪审团的成员,便可即时离开。可是,若被选为陪审团成员,便有责任在审讯期间的每一天准时到达法庭,列席于陪审团直至整个审讯结束。 一般通知的发出,是根据电脑抽签决定的。一般的情况下,陪审员在每一天的审讯结束后,即约下午四,五时左右,便可自由回家。如果遇到一些知名度高的案子,或是陪审团在审讯后的磋商中不能达成共识,陪审员也有可能与法官吃住在一起直到作出判决。 根据加拿大法例,雇主是必须让雇员履行他们的公民责任及义务。因此,在雇员获知将要担任陪审员时,应尽早通知雇主。无论审讯为期多长,雇主仍不能因此将该雇员解雇或要求该雇员辞职,但在另一方面,雇主是没有责任支付雇员在出任陪审员期间的薪金,雇主有权要求雇员采用无薪假期或支付一半薪金的方式处理出任陪审员期间的薪金安排。倘若雇员因收入减少而遇上经济困难的话,可与有关的法庭联络,另作安排。 倘若审讯期超过十天,陪审员便可收到每天四十元的津贴。而在特殊的情况下,审讯期超过十五天,陪审员便可收取每天一百元的津贴。此外,法庭也按陪审员的居住地点决定会否发放交通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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