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
|
外企员工李某准备离职,单位让其签订一份竞业避止协议,这样的协议能不能签呢? 所谓竞业避止,是指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员工离开单位以后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避开原来从事的行业,从而避免员工在新单位工作时,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务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使原单位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造成其预期利益的损失。 当我们把竞业避止往后推进一步时,就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层面上。显然,竞业避止的内容基本上涵盖在商业秘密的范畴之中,它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保守商业秘密的前置措施。 我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均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竞业避止却不置可否。如果说竞业避止是推定员工可能会泄露商业秘密,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这种推定毫无道理。套用一个刑法学上的说法,其实际上就是“有罪推定”:你怎么能够对一个仅仅是可能具备“犯罪条件”,哪怕还具有犯罪动机,但就是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人,通过权利限制的方式进行惩罚呢?对于员工来说,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其实我们不妨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反观一下竞业避止的现象。为了保障企业利益的最大化,采用法律并未禁止的方式来实现它,当然也无可厚非。况且,竞业避止的真正实现,往往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确认的,你可以认可它,当然也可以拒签,只不过拒签往往是要付出代价的。尽管如此,笔者还是不止一次地对许多公司员工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什么都重要,实现合法权益靠的是自己的努力抗争。因此,一旦你面对一个关于竞业避止的合同条款,不管权利争取的过程有多么麻烦,毕竟是在为自己的权益保护建立一道坚实的屏障。如果限于种种条件,一旦你认可了该条款,就要为自己的签字负责,接受合同的约束,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梁枫)
|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Copyright(C) 2000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