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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Partnership)其实是一项“未注册”(Unincorporated)的生意,顾名思义,“合伙经营”是由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伙伴共同经营生意。生意上的资产与债务,均由所有合伙人私人拥有及承担,因为“合伙经营”并非一个独立法人团体(Separate legal entity),“合伙人”(Partner)亦要共同承担其余合伙人的商业行为及债务。他们并不可被视作公司员工而已。 合伙经营分为两类:“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前者乃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及承担生意上的利润与债务,而後者则是“有限责任合伙人”,他们并不参与日常业务营运,及只会承担部份债务及利润。 一般而言,订立合伙经营协议并非是必要的,可是若能先协定利润比率、合伙人之权力与责任等等,都会较为理想,此举是可减低将来任何不必要的争拗,并且帮助公司的运作更具效率,所以各合伙人先洽商条件,然後让律师订定协议,都是明智的。 选择“合伙经营”,通常都是基于下列三项因素: 一、“合伙经营”是较易成立,其注册过程并不繁复,费用亦较便宜; 二、“合伙经营”是由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经营,此可引入更多方面的技能及资源。 三、“合伙经营”若蒙上亏损,合伙人可用作减低其个人的课税收入。 尽管“合伙经营”的益处吸引不少商家,可是其弊处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合伙人必须对该项经营负上私人责任。此外,更要对其他合伙人所作的任何生意上的错误决定,负上个人责任。除此之外,以下的情况,也须加以留意: 一、“合伙经营”非独立法人团体,倘若其中有合夥人死亡或离开,其余的伙伴须重新建立另一“合伙经营”,此外,“合伙经营”是难于售买权益; 二、“合伙经营”并没有特定法例处理其合伙人的争执,倘若他们未能解决纷争,需要寻找外在帮助,那便费时失事了。 总括而言,“合伙经营”有利有弊,要作出决定,不是那么简单,必须考虑清楚,不可人云亦云;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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