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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从概念到行动

http://edu.sina.com.cn 2000/10/07  中华读书报

  一、“网络出版”众说纷纭“网络出版”在业界炒得沸沸扬扬,然而究竟什么是“网络出版”,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白说法。现主持多项国家级有关因特网科研项目的清华大学传播系教授、多媒体艺术研究中心主任熊澄宇博士认为,出版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精神产品公开向社会发布的过程。网络出版尽管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传统出版,如具有人机交互、即时更新、海量存储等新特点,但在出版的内涵上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他还强调,网络出版并不等同于网络信息传播,眼下的讨论实际上大都集中在后者。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则从版权的角度来界定版权,认为只有有形物的发行才构成出版,如书、报、刊、磁带、录像带、VCD、电影拷贝、制成CD-ROM的软件等。没有有形物则不构成出版。在网络上传播的只是虚拟的电磁波信号,用户主动获取信息,并自行保存在硬盘上。因此,尽管“网络出版”与传统出版在传播作品的性质上相类似,但是传播方式却有本质区别。“网络出版”仅仅是公众对网络传播的习惯性称呼,而不是著作法意义下的出版。

  人民时空的副总经理黎松则十分强调出版的商业交易环节。在他看来,出版是将信息经过加工、整理,通过某种载濉⑼ü灰追⒉?BR>出去的过程,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传播,而非公益活动。是否产生交易是判断出版的一个重要标准,即便是将作品放到网上供免费浏览,尽管不直接产生利润,但是商家通过收取广告费等手段来获利,因而也可纳入出版活动的范畴。与此相对应的是,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就不属于网络出版。

  有的业内人士强调的却是网络出版的主体合法性,认为网络出版是:具有合法出版资格的出版机构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流通渠道,出版销售数字出版物的行为。网络出版与传统纸介图书出版相比,具有产品数字化、流通网络化和交易电子化三个明显的特点。

  而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的谢新洲老师认为,从广义上讲,信息通过互联网向大众传播的过程都可以叫作网络出版。谢认为,要跳出传统出版的概念,把网络出版看成一个全新的事物,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

  总之,由于网络出版正处在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之中,相关的管理办法、行业共识等都尚未明朗,特别是意识形态方面的管理尚未理顺,现在对其下定义为时尚早,而从“网络传播”的角度来讨论问题更为合适。

  二、行动高于理念而业界的行动早已超出学界的探讨。机械工业出版社华章公司总经理王斌就没有过多地纠缠于网络出版的概念,而是着眼于网络出版的发展前景及其对现实需求的极大满足。他将其界定为一种新的服务,认为网络出版将“和传统出版形成互动,革命性地推动传统出版的发展”。举个例子说,出版单位能够在传统教材的基础上(将来也许会脱离传统教材),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层次重新编排教材内容、教学参考书、习题集、试卷等,在网上实时发布,及时更新,并且,最终所有这些教学资料都应可以按需印刷(POM:printondemand)。这实际上是提供了一整套灵活的、立体化的教学解决方案。由于网络空间的深度和广度几乎无限,这种全新的教学解决方案不仅是相当全面的,而且能最充分地满足不同教学门类和层次的需求。

  人民时空(www.peoplespace.net)在实践上作了最早的尝试。

  今年1月,国内14家出版社30余种网络出版物在人民时空亮相,其中有《新战争论》、《诗经的文化精神》、《经济学:跨世纪批判》、《兵谣》等哲学、社会科学、计算机、文学类图书。这些图书可以通过招商银行的“一网通”在线支付,下载价大约只相当于原价的1/3左右。例如《中国经济发展50年》网络版和印刷版同时出版,印刷版定价36元,而下载价仅10元。从点击购买到进入银行界面、输入账号和密码、银行确认订单有效等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只需几分钟时间。

  网络出版的种种优势无疑强烈地敲打着出版商的心。不仅各个原有的出版社,连一些网络公司也纷纷抢滩网络出版的处女地。那么网络出版会不会对传统出版造成冲击呢?王斌认为,“应该不会,要是真能造成冲击就好了,说明网络出版的路子走对了。”

  三、网络出版优势乍显熊澄宇博士将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归纳为两点:虚拟和现实社会的互动关系;传者和受众的双重关系。从传播学的角度而言,网络出版是面对特定受众的小众传播,信息的选择权、主导权在受众手中。

  这就扭转了传统出版以传者为主导的局面,传者、受众之间形成互动关系,双方的角色可以相互转化。网络出版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个性化的贴身服务成为可能。由于ICP、ISP在技术上能够跟踪用户行为,因而可以根据用户的喜好和习惯来为其定制专门的“出版物”,例如mypage等。但是熊澄宇博士还指出,网络传播不能取代传统的传播方式,两者将长期互补、互动、融合。

  王斌对网络出版作了精辟的受众分析。他认为网络出版的用武之地是专业出版领域。这是因为专业出版物的内容有针对性,受众也比较固定,他们对相关专业的出版比较关注。华章公司曾经在“首都在线”上做了个试验,放了两本很专业的计算机书,结果不到一个月时间,下载的人已经超过一万。另外,由于受众比较固定,专业出版领域比较容易实现读者和出版社、甚至销售商之间的交流,能够推动专业出版向纵深层次发展,例如开发出介于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之间的出版形式,建立海量数据的资源中心等。从长远来看,网络出版最主要的优势就在于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资源增值服务。

  四、按需印刷前景广阔简单地说,“按需印刷”是指根据客户需要印刷小批量的印刷品。

  “按需印刷”使网络出版如虎添翼,诸如零库存、个性化定制、节约成本等均可成为现实。网络出版物的形式大致可以分成三类:在计算机上直接阅读、通过专门的阅读器阅读,以及印刷到纸介质上阅读。

  相比较而言,后者是既符合一般人们的阅读习惯和收藏爱好的方式,又是传统出版物与网络出版物之间最自然的衔接。例如亚马逊书店提供数字印刷服务,不用通过制版、晒版等流程,印刷质量高,且单本印刷成本固定。在国内,数字印刷的书要比普通书贵1.5-2倍,价格因数字印刷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不过,业内人士指出,不要由于“按需印刷”暂时不带来利润就对其失去信心,出版行业的诸多问题,例如体系不健全、交易环节不流畅等,在中国的解决之道只有互联网。

  事实上按栌∷⒂凶殴憷氖谐∏熬啊9谝荒暧薪?0亿元左右的印刷品市场,其中小批量的短版印刷约有30%的比例,也就是15亿左右的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市场规模发展的速度远远大于中、长版印品市场之速度。数字印刷机的出现使“按需印刷”成为可能。据专家分析,如果数字印刷可以顺利推动,应该至少占有原来短版小批量60%以上的市场。这是因为以往此类市场的竞争对手不外乎是传统小胶印、彩色复印、彩色激光打印机等,这些印刷方式在耗材等各方面成本远高于数字印刷机相应的成本。对于个性化印刷品市场,如请柬、名片、菜单、卡片等,市场占有率将更高。因为数字印刷机可提供他们更高品质、更低价格的成品。随着市场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交流信息量在大大增加,产品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如电脑产品等),一千份以下的短版印刷品在印刷市场中所占份额也随之越来越大。如公司企业宣传资料、产品样本、公司特色明信片、年历、会议报告、短版科技专著、缮本图书等。

  五、行业管理亟待规范互联网之free(自由、免费)精神,引发了一系列网络出版的管理难题。美国一些人士喊出了“网络空间零管理”的口号,其根据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然而美国国会去年一年时间内就通过了40余个关于网络的法规。既然“网络无国界”,那么这块没有国界的疆域由谁说了算,就成了十分敏感的话题。

  一些发达国家认为,原有的法律体系可以解决网络环境中出现的一般问题,因而无需制定专门的网络法。对于网络传输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只需要对涉及的法律做出相应的修改。这些特殊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ISP的责任、公共利益等。ISP,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传播中是一个特殊的角色,其中ICP(即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责任比较好认定,一般认为ICP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网作侵权认定;而其他提供个人主页空间、提供接入服务或链接服务的ISP的责任就较有争议。因此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就成了当务之急。至于如何在网络传播中确定基于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范围,如义务教育、公众文化教育、公共图书馆、科学研究等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也将在相关法律中做出规定。

  但目前我国的网络出版尚无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发表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许多操作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造成了业界和学界理解上的混乱,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应该说,渴望规范化管理是所有业内人士的心愿。.

  六、网络版权日渐明朗根据《伯尔尼公约》,版权归属的依据是创作原则。是否有必要再强调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汤兆志律师认为,“网络作品”是一个学理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网络环境中,作品的表现形式并没有超越传统的作品范围:例如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没有变化。只要是有独创性的作品,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发表,其创作者都合法地享有版权,除非作者声明放弃。版权的保护范围也没有实质区别,例如50年保护期等。同样的,网络环境中出现的各种法律纠纷,传统的法律救济也依然有效,例如协商、投诉、诉讼等。总而言之,原有的法律不是不能够解决网络版权的问题,而只是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去年的六作家案实际上已经为网络版权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发展基调。日前国家版权局等有关单位举行专门的研讨会,拟在著作权法中加入“信息网络传トā薄?p>不过,熊澄宇博士也指出,由于网络的跨时空性,网络版权问题非一国之法律所能解决,而有待国际社会在全球范围内取得认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世界版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版权组织表演、唱片条约》,这两个条约被称为“Internet条约”,其中作了两条重要的规定,即禁止解密、禁止删改权利信息,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原有的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不被侵犯。中国参与了该条约的制定,但是并没有签署。

  网络的触角已经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出版在出版界和IT界都已备受关注、呼之欲出。未雨绸缪,网络出版不仅呼唤规范的法律环境,还需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成型的行业规范,完整的网络出版商务则还需以网络信用认证、宽带网等基础设施为依托。所有这一切,都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加速来临而愈加紧迫。瞧,出版社、网络公司、销售商和读者都已经在网上向你招手,你行动起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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