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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求职者权益?

http://edu.sina.com.cn 2000/10/11 17:20   羊城晚报

  在劳动市场供过于求的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作幌子,拿“效益不好”说事儿,肆无忌惮侵犯劳动者权益。

  原以为自己被录用为酒楼领班,到正式上班时才发现是做包间服务员,而且是跪式服务。近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向笔者诉说了自己的遭遇。令人更为气愤的是,该单位值班经理振振有辞地告诉她:“我们有权调动公司人员的工作岗位。”

  “这样的事很常见。”一家职介所的工作人员说,由于,在某些用人单位眼里,求职者的权益等于零。一位从事职介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甚至感叹,用人单位被惯坏了!

  试用两个月被炒无原因

  据介绍,在种种惯出来的毛病中,说话带“水分”是最普遍的。前不久,23岁的失业人员春雁去一家服装专卖店应聘做导购。职介所的工作人员记得很清楚,当时店方答应,月薪保底600元,另有2%销售提成。可是,辛苦几个月干下来,她得到的工资平均每月还不到400元,其他待遇根本没有。店方说:“咱这儿效益不好啊,有什么办法?”

  一些用工单位以“试用期”作幌子,侵害劳动者的利益。37岁的谢大姐在一家饭店当保洁员,刚报到那天,上司告诉她试用期三个月,工资按天算,每天16元。谢大姐不放心,问:“三个月以后呢?”对方挺干脆:“你要是干得好,当然可以留下。”可是,当谢大姐苦干两个半月后,单位忽然告知她被解雇了。理由很明了:“不是你偷懒,是我们这儿不需要人了。”

  订立书面合同单位不足5%

  劳动法规定,凡是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相应的劳动合同。只有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而确立的劳动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而且,劳动法也明确要求,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可是,一家中等规模的职介所提供的数字表明,主动提出这个问题的用人单位还不到5%。据了解,其他职介单位中很少能超过这个比例。

  更有甚者,求职者要是存这份儿心,那就别想再干下去了。22岁的刘小姐应聘去一家公司做收银员,临上班,朋友提醒她,合同书可重要了,要逐字逐句地好好看。她找到部门主管,问合同什么时候签,对方含含糊糊地说,试用期过了再说吧,但第二天,她却被告知以后不用来了。

  衣服有皱褶扣你十几块

  没有合同,就意味着单位可以不负责任,而作为员工,不守规矩肯定不行。至于这规矩订得是否合理,员工是没权力说三道四的。笔者偶然看到了某娱乐城的《员工守则》条约如下:上班时间大声喧哗,扣工资。工作服有皱褶,扣工资。不经允许穿着工作服回家,视为盗窃……总之一句话,扣钱比挣钱容易得多。

  业内人士说,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随心所欲,主要是缺少有效监督。在社会上知名度颇高的仲裁委员会,也只能调解纠纷,没有处罚权。职介单位自然更不敢说什么,因为要是惹火了用人单位,就等于自己赶走了客户。

  在这种形势下,怎样才能有效制约一些用人单位靠玩各种花样,侵害劳动者利益?希望有关部门该好好想想应对之策了。 (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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