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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北京市固定人才市场的管理,保护用人单位、人才以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固定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北京市人事局日前向社会各界正式颁发了《北京市固定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固定人才市场是指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开办的具有定期人才交流洽谈活动及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固定交流活动场所。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是本市固定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领取《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在人事部领取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开办或联合开办固定人才市场。 固定人才市场经核准可从事下列人才市场服务业务: 1、举办定期的供需见面洽谈活动。 2、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 3、人才的登记、推荐服务。 4、开展人才素质测评、智力开发服务。 5、组织人才培训。 6、开展与交流活动相关的人才服务业务。 《登记证》是固定人才市场开展业务的合法凭证。领取《登记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固定人才市场经营中的法律责任。 开办固定人才市场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参加固定人才市场招聘人才的用人单位的合法资格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 《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固定人才市场,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部门申领《登记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开办固定人才市场。 目前,本市已开办固定人才市场18家,场地总面积6200平方米,工作人员近200人,仅1999年就举办定期洽谈活动566场,参会单位达1.8万家,为58万人次的求职应聘者提供了优质服务。其硬件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健全,社会影响力逐渐增大。 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法规规范,固定人才市场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定义模糊,社会上普遍将固定人才市场与“定期人才招聘洽谈会”相互混淆;市场的准如条件不够明确;个别市场“有市无场”不能如期开市;结构不尽合理,缺乏服务创新意识等等。 《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对固定人才市场的管理,促进固定人才市场优势的充分发挥,从而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其运行机制,为固定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陈永强 刘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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