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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得了什么病,你有权知道吗? 卫生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流行病室副主任曲书泉说:“如果余梅芳本人及家属真的获知了初筛结果的话,忻州地区医院就已经错了,因为按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对HIV只具有初筛职能,不具有诊断职能,初筛结果按国家规定是不能作阳性处理的,更不能告诉其家人。” 而即使是对真正的艾滋病感染者,处理和管理方式也不像忻州地区医院认识到那么严重,因为艾滋病病毒治疗费用高昂,一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甚至病人都没有隔离,他们在社会上像常人一样生活,县区一级的防疫站建卡,依据一个有效的病人联系方式,根据病人的需要上门随访,但必须做好绝对的保密工作,“如果处理不好而泄密,病人就有权告他们侵犯隐私权”。 据1998年8月31日公布的法释21号第8条:“医疗单位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病情的,属侵权。”这意味着不管病人患了什么病,院方和医生都没有权力公开他们的病情,一个人生了什么病是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忻州地区医院为了证实他们曾对原告余梅芳初筛结果保密做过努力,分辩说医院采取任何措施时,都以余梅芳患了肝炎的名义。但余梅芳的律师指出,如果余梅芳不愿意让人知道,哪怕她只是得了肝炎,医院仍旧侵权了,她仍旧可以上诉。 这样的处理方法,对病人毫无疑问是非常人道的,但从一个旁观者角度却又可能恰恰是危险最大的。事实上,记者在忻州采访过程中,大部分的街头被询问者都认为,除了不恰当地成为谣言传播源之外,地区医院的各项措施都是及时而必须的。 “如果按规定的那样允许可能的带病毒者不知情地像常人一样生活、交往,哪怕只是一天,对不知情的旁人都可能带来致命的危害,而如果严加看管,不可能不露出端倪,毕竟艾滋病不是流感和肝炎。” 当地一位教师毫不讳言对医院的同情,“尊重个人利益必须在不明显损害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疾病当然应该是个人隐私,但是可能大面积流行并给其他人带来损害的传染病--尤其像艾滋病这样的恶性传染病,已经转化为一个公共问题,就像公众人物不得不丧失隐私权一样,一种影响公共安全的疾病,即使只是可能,也要像大众都有知情权的公共事务那样来对待。” 在个人权利和公共安全之间选择后者--普遍的孤立和限制对一名艾滋病患者是不公的,像余梅芳这样的无辜者遭受孤立和限制更为不公,但未雨绸缪才是对大多数人的负责和公平。这是我们传统的、也是主流的个人牺牲以保全整体不被牺牲的思维。但惟一问题是,谁愿意成为这样的牺牲品? (文后附录)中国艾滋病现状 2000年,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将累计达到60万~100万人,中国将每年为此付出4600~7700亿元人民币的代价。 卫生部公开披露的数字是: 从1985年中国发现首例艾滋病人到1999年9月底,中国共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5088例,其中艾滋病病人477例,死亡240例。 1994年以前,艾滋病毒感染者大多数为云南的吸毒者。随后短短4年间,艾滋病毒感染报告全面覆盖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专家估计的艾滋病毒感染人数直线上升,1993年为1万,1994年为3万,1995年为10万,1998年是30万,1999年保守的估计数字是50万。(巫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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