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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中止审理 作家怒讨说法

http://edu.sina.com.cn 2000/11/08 06:38   中国青年报

  10月28日,作者彭东海拿出他买来的几种不同版本的《秘密专机上的领袖们》,和一摞搜集到的其他证据:“我的书被侵权了,到处都在卖我的书,我却拿不到一分钱的稿费。我也是做记者的,为不少人讨回了公道,却不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出版社和书商签的合同书上有我的名字,我却被蒙在鼓里

  1995年9月6日,我和另一位作者李克菲,与中央××出版社签订了《秘密专机上的领袖们》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合同规定;出版社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但改动结果应得到作者的书面认可;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作者,并支付报酬;出版社许可第三方以出版图书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时,应将所订合同交作者一份,并支付相应报酬。

  1997年1月,《秘密专机上的领袖们》一书出版发行,总印数26000册。不久后的一天晚上,书商王宏伟找到我和李克菲,说这本书目前印数太少,他想重印,问我们同不同意。我们说,我们与出版社有合同,能不能重印,你得跟出版社去谈。我将他带到了出版社。在王宏伟和出版社有关负责人都在场时,我提出了重印的三点要求,一是三方协商签订一个书面合同,以保障作者的权益;二是作者要审查封面;三是作者要亲自校对。

  此后,这件事便杳无音信。这年的8月份,地摊上出现了改头换面的《秘密专机上的领袖们》,直到这时我才知道,出版社和王宏伟在6月4日就已签订了重印合同书,合同书的乙方是我和王宏伟,可我并不知道此事,出版社也从未告诉过我,而且合同书的乙方只有王宏伟的签名,并没有我的签名。书出来后,出版社和王宏伟也没有向我支付稿酬。而据出版社与王宏伟签订的合同书证实,出版社向王宏伟收取了29250元管理费。

  9月9日,出版社要我补写一个同意王宏伟重印书的证明,否则就不能领取一直拖欠我们的稿费。我只好违心地写了一句“同意书商王宏伟和出版社洽谈《秘密专机上的领袖们》一书事宜”。但是,我并没有放弃我当初提出的重印的三个条件。

  可是,他们却无视作者的权利。出现在地摊上的《秘密专机上的领袖们》不但封面改换了,而且封面上没有了作者的署名,内容提要、书的目录、书的内容、书中的照片都按照所谓畅销书的要求进行了“大手术”重新包装,使一本很严肃的书变成了一本俗不可耐的地摊读物。

  按照当初我们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如果出版社许可第三方以出版图书的方式使用这部作品,应由出版社给作者支付稿酬。可是直到今天,出版社仍未给我们稿酬。

  为打官司,我花1000元买回两本侵权书

  1997年8月初,有朋友打电话告诉我,在长春街头的书摊上看到了新版本的《秘密专机上的领袖们》,我很吃惊。不久,我在北京的书摊上果然看到了这个新版本,不但封面改换了,定价也由原来的14元变成了19.5元,书名没变,封面上却没有作者的名字。我花了近400元买回了20本侵权版本的书。

  又过了不久,我接到了一个电话,打电话的是我早年的一位领导。他寒暄了几句后,说:“我发现了你们那本书的一个新版本,封面弄得很神秘,是竖排的繁体字,好像是港澳出版的,定价港币99元,台币320元,封面上有‘绝密’二字,却没有作者的名字,但书名和内容跟你们那本书一样。”

  我说,你能不能帮我买一本。他说:“可以,1000块钱一本。”我说:“太贵了,怎么说,也要不了1000块钱一本。”他回答说:“贵什么呀,你好好想想,将来官司打赢了,按这个定价还不要赔你个20万、30万的,花1000块钱就拿到一个证据,够便宜的了。”电话里一番讨价还价后,对方终于同意1000元给两本书。为了搜集到证据,我咬牙认了。

  这年的11月份,又有人在上海的书摊上发现了另外两个新版本,一种是16开本的,一种是大32开本的。至今,我也不知道我们的这本书到底有几个版本,到底印了多少册。

  侵权的书一种接一种出来,我们没得到一分钱稿费,却有人一次次找我们要稿费。一位我采访过的老干部说,你将采访我们的材料出了那么多书,赚了那么多钱,我们这些给你提供材料的人你应该付报酬。尽管我一遍遍向他解释,说那些都是侵权的书,我一分钱稿费都没拿到,可是他怎么也不相信。

  侵权书出来后,我还要忍受来自四面八方的误解和责难。一些我采访过的老干部纷纷打电话指责我说,你是一个部队作者,怎么能这么不负责任,将这么严肃的历史书包装成下三烂的书,而且里面错字连篇。他们批评我太看重钱,不注重名节。

  我不但满腹委屈,还背着黑锅。仅仅为了洗刷自己,我也得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去年3月,我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中央××出版社推上了法庭。可是开过庭后不久的9月24日,我接到了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是:本案中止诉讼。理由为:重要证人王宏伟下落不明,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无法继续审理。

  第二天,我就向法院递交了异议书,我认为,证人是证据的一种,既然是证据,那么举证方负有举证的义务,不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本不会导致无法继续审理,更不会导致无法做出判决。而且,裁定书中所谓的“重要证人”王宏伟,并未被我和被告列为证人。如果王宏伟永远下落不明,此案岂不将永远中止下去?那么我们的合法权益就将永远地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吗?(本报记者吴苾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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