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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指导:法硕联考宪法简答题及答案(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9日 15:33   四联法硕

  下列选项中,可以列入选民名单的有()。(2008年专业基础课第53题)

  A。精神病患者甲

  B。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乙

  C。被监视居住的丙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丁

  [答案及解析]BC

  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还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因此BC项是正确。

  [备考提示]熟悉宪法和选举法中的相关规定。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选民资格限制条件的是()。(2008年专业基础课第25题)

  (如果是多选则存在一定的迷惑性)

  A。年龄的限制          

  B。政治条件的限制

  C。国籍的限制

  D。居住期限的限制

  [答案及解析] D

  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备考提示]同上题。

  在我国,有权接受县级人民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机关是()。(2008年专业基础课第28题)

  (谁选举,谁负责)(间接选举)

  (常委会是常设机关,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直接选举的时候,则是采用不同的规则,因为不能向选举提出辞职,只能向同级的代表机关常设机构辞职,同时由于乡镇没有人大常委会,所以向本级人大辞职。(切记不是向本级主席团辞职)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D。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及解析] A

  我国选举法规定了代表的辞职程序,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故选A。

  [备考提示]选举法根据人大代表级别的不同,在其辞职方面作了不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是()。(2008年专业基础课第16题)

  A。政治联盟

  B。工农联盟

  C。民主联盟

  D。社会联盟

  修改宪法的考试点,而且国家一直在提协商民主。

  [答案及解析] A

  宪法序言规定,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故选A。

  [备考提示]熟练掌握宪法序言的相关规定。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法定的人民团体的是()。(2008年专业基础课第18题)

  A。共青团

  B。工会

  C。学生会

  D。妇女联合会

  [答案及解析] C

  人民政协的组成单位中人民团体包括了共青团、工会和妇女联合会,ABD是我国法定的人民团体。本题选C

  [备考提示] 人民团体是指由于历史的原因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家编委统一制定编制、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一般是指以下几种团体:工会、妇联、科协(中华科学技术协会)、青联(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共青团、侨联(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台联(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工商联等。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的人员组成必须突出的特

  点是()。(2008年专业基础课第26题)

  A。区域性

  B。自治性

  C。民族性

  D。专业性

  [答案及解析] C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中人员组成必须突出的特点是民族性。宪法第113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备考提示]熟练掌握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其内容极可能在以后的试题中再次被考察。

  18.下列选项中,体现我国地方制度特色的是()。(2008年专业基础课第29题)

  A。地方司法权相对独立制度

  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C。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度(迷惑项)

  D。经济特区制度(不是地方制度)

  [答案及解析]B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未规定地方司法权相对独立制度。而如果地方司法权相对独立,将助长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故A错。宪法只规定了中央和地方职权划分的一般原则,尚不能认为中央和地方分权制度体现我国地方制度特色,而且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中央和地方分权的问题。故C错。经济特区制度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其他国家也有经济特区制度。故D错。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治制度,为宪法专节所规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制度。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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