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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即将开始,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和我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为使我校复试录取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2.严格按照初试成绩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并实行差额复试。
3.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保证各工作环节有章可循。
4.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监督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计划和录取名单的审定、复试基本要求和复试办法的制定,及特殊问题的处理。研究生部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统筹协调。
2.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分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等组成的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工作督导小组。
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或副院长任组长,具体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复试工作,配合研究生部完成招生录取工作;院党委书记负责对复试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察。院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复试基本要求、结合本院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及考生的初试成绩,制定本院的“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复试工作督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具体负责复试过程的监督及检查工作。
3.各学院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在院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复试工作。
4.研究生部、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学院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对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招生任务顺利完成。
三、复试工作基本政策
(一)各学院(专业)录取计划数根据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公布的各学院招生计划,结合考虑近3年各学院(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学院科研经费、学院指导教师人数、考生上线人数等因素,除了对少数学院适当追加指标外,其他学院均须严格按照简章中公布的招生计划开展复试录取工作。
上线生源人数不足的学院,其剩余指标(与招生简章公布的计划数相比)的50%可用于接收调剂,另外的50%收归学校统筹使用(安全与科学管理学院除外)。
(二)国家公费生指标分配与使用
1.国家公费生名额的分配原则公费指标分配方式按照学校公费指标总数、招生计划总数和各学院招生人数,以学院为单位、同比例进行分配;学院应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公正、科学、合理地自主调配各专业公费指标,同时注意避免指标分配中出现矛盾。如面试无特殊情况,仍按照初试成绩确定公费研究生资格。在初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则按照考生初试成绩中的公共课成绩排序确定。
2.国家公费生指标的使用推荐免试生原则上应录取为公费生,并占学院公费指标数;但参加第四门课程入学考试的推荐免试生,其成绩不合格者(低于90分),不能录取为公费生。少数民族骨干生均为定向培养生;调剂考生均录取为自筹生或委培生。
(三)复试分数线及复试比例在国家初试合格线的基础上,学院依据招生计划数,按照不超过1:1.2的比例确定复试人数,依据初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划定复试线。
(四)单独考试考生复试录取单独考试考生不占用学院招生计划数;单独考试考生必须与计划内硕士研究生同时参加复试。
(五)上线生源数不足的学院(专业)接收调剂生源
1.上线生源数不足的学院(专业),学校允许接收调剂生源。校外调剂生源的基本要求为达到国家A类考生初试合格线并符合“双211”标准,即第一志愿报考“211工程”及以上大学,且第一学历为“211工程”及以上大学的考生;校内调剂生源中,报考我校且第一学历为“211工程”及以上大学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优先。
2.各学院(专业)接收调剂生源的具体要求,可在此基础上另行设定。
3.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不得转至其他各学科专业参加复试,其他学科专业的上线统考考生也不得转至“MBA”专业参加复试。
4.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5.学院调剂生源工作应重点吸收优质生源,严格控制质量,宁缺毋滥。调剂生源资格审查工作由研究生部统一负责。
四、复试内容与形式
1.复试内容:
(1)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综合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3)外语听说;
(4)思想政治品德;
(5)心理健康测试;
(6)报考资格审查及体检。
2.复试形式:包括笔试和综合面试。
(1)笔试:专业考试须采用笔试形式,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试时间3小时。考试内容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2)外语听说测试:外语听说测试一般应单独进行,具体做法由各学院确定。
(3)综合面试:面试主要对考生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和能力等进行测试。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低于20分钟。同一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标准等要统一。
(4)推荐免试生必须参加复试(其中,外校推免生只进行资格审查,校内推免生除进行资格审查外,须参加面试)。
(5)资格审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心理健康测试及体检工作,也应在复试阶段完成。其中,资格审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各学院组织进行;心理健康测试与体检由研究生部牵头,各学院、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和校医院协助完成。
五、复试工作要求
1.各学院应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对复试工作人员进行遴选,并对其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工作行为。
2.各学院根据专业方向和招生人数,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不少于3人,由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的副教授及以上人员和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组成。
复试小组的工作职责为:依据各学院复试细则的要求,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负责命题、进行面试及评定复试成绩,写出评语并提出是否录取的意见。
3.各学院应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与报考信息,对不符合教育部和学校规定的,不予复试。
4.各学院可根据学科及专业特点,制定更为详细和可具操作性的面试评分细则。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要求统一。每个面试小组应配一名专职书记员,复试过程应作详细记录,如实填写评语、复试得分、初复试总成绩,在《硕士研究生面试评分表》上按人分项打分并签名。复试阶段材料须至少保留三学年(未录取的考生材料保存一年)。
5.各学院应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复试细则、工作办法及程序、复试形式、内容和要求等。
6.面试成绩的评定,由复试小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定意见。
六、复试的评分
1.复试总成绩满分为220分,其中笔试成绩满分为150分,面试成绩满分为70分。面试分值具体结构为:专业基础知识广度深度30分,外语听力口语20分,综合素质20分。复试总成绩低于132分者为不合格。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心理健康测试作为复试录取参考,不作量化计入复试总成绩,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将不予录取。
2.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未按规定到学校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弃权,不予录取;复试总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对复试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学院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3.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教学、科研或与报考专业相关联的社会实践领域中表现卓越或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复试中可适当加分。
4.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为复试成绩与初试成绩之和。按照初试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西部志愿者在初试成绩上加10分后参与排序、“享受少数民族待遇”的考生不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决定国家公费生的拟录取名单。
七、复试纪律及监督
1.复试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选择能正确执行招生政策、不徇私情、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或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的相关人员,应回避复试及录取的相关工作。
2.要充分重视对研究生招生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自我约束的自觉性;加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营造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对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和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研究生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学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与学校相关规定,认真按照学校规定的复试录取程序、要求和时间表进行操作,不得超越国家和学校招生政策的规定和权限自定招生办法,不得擅自随意变更。
4.复试工作应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切实做到公正无私,不走过场,严格把好复试质量关。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复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凡违反招生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严肃查处。对于复试后不被录取的考生,要及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及调剂工作。
注:本办法为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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