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复试及录取办法
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即将开始,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天津大学将按照德、智、体、能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精神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复试与录取工作。为使复试录取工作更加规范、合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大学2012年攻读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复试的科学性。采用综合性、多元化的考察方式和方法,积极探索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使拔尖创新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2、全面考查,有所侧重。在德智体能等各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础上,注重对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核,注重对思想政治素质和身心健康状况的考核。
3、成绩量化。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都要有量化结果。
4、复试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复试过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操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5、以人为本、服务考生。提高服务意识,尊重考生的人格,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复试内容及方式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专业能力考核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和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考核包括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和综合面试。复试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通知考生本人参加复试。
1、专业能力考核:
(1)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可采用笔试或面试方式进行。若采用面试方式,要求对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听说能力测试内容一般应包括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
(2)专业课笔试主要测试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考试时间一般不少于90分钟,笔试科目必须按照考生报考专业所规定的科目进行。调剂考生的专业课笔试科目由调入学院和专业确定。
2、综合素质考核:
(1)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对于理工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实验和动手操作技能,对于文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理论联系社会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可采用笔试、操作或面试方式进行。
(2)综合面试由参加复试的老师直接提问或由考生当场抽题作答。考核内容应涉及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考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考核,考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考生对报考专业发展动态了解以及在本专业发展潜力考核;考生的科研和社会工作能力、实践经历考核,考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协作性和心理素质以及举止礼仪和表达能力考核等。
对于综合面试,各专业复试小组可以根据学科自身特色制定更加详细的面试方案。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综合面试由各专业复试小组负责考核,面试成绩由每位复试小组成员独立给出分数,然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
三、复试规则
1、复试比例及复试名单确定
由学校按学科门类(领域、专业)确定复试分数线。考生初试成绩不低于学校门类(领域、专业)复试分数线即为合格生源,只有合格生源才能进入复试考生名单。
各学院在学校复试分数线基础上,根据差额复试原则,将考生按照初试成绩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确定本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考生名单,复试考生人数一般不低于招生规模(招生计划数减去推荐免试生数)的120%。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名单组织复试。
2、复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
由学校统一组织对准予复试的考生报名资格进行核查,主要核查考生的报名信息、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硕士入学时交验毕业证)等相关材料,对报名资格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由研究生院发“资格审查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
3、复试评分及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总分200,其中专业能力考核80分,综合素质考核120分。专业能力考核成绩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15分、专业课笔试65分;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包括实验(实践)能力测试30分、综合面试90分。
考生复试成绩应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成绩之和,其复试成绩低于120分视为复试成绩不合格。
复试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以适当形式公布参加复试考生的复试成绩。
4、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生总成绩=(初试总成绩÷2.5)×60% +复试成绩×40%
5、根据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弃权,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对复试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学院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6、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教学、科研或与报考专业相关联的社会实践领域中表现卓越或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复试中可适当加分。
7、对进入复试名单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由学院负责加试两门报考专业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加试采用笔试形式,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范围和难易程度严格按照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为每门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能录取。
8、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复试工作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由管理与经济学部参照本复试办法自行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9、我校接收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免生)必须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在新生报到时提交研究生院审查。未取得相应证书者将取消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四、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及录取
1、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全日制专业学位招生计划,确定并公布各专业学位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并在学校复试分数线和规定的复试比例基础上,确定各专业学位专业(领域)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对于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学位专业(领域),可从相近或相关专业的学术型考生中进行调剂,第一次调剂仅限在学院内部进行,调剂遵循自愿原则,调剂要求如下:
(1)考生初试成绩应符合其第一志愿报考专业我校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2)考生可申请调入与本人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近或相关的专业学位专业(领域),并符合调入专业(领域)的报考条件;
(3)工程硕士只能从初试科目中设有数学考试科目(包括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和自命题数学)的考生中调剂;
(4)第一志愿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且符合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可调剂到与报考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位专业(领域),考生被录取后仍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相关要求管理;
(5)参加单独考试(含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各专业学位。
2、全日制专业学位考生的复试内容、复试方式和复试规则与学术型考生要求基本相同,各学院在确定针对专业学位考生复试的具体要求时,应侧重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应注重对考生志趣、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3、我校录取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纳入我校奖学金体系。
4、调剂到专业学位的学术型考生也必须参加报名资格审查,其要求与学术型考生相同。
5、经过第一次调剂录取仍然没有完成专业学位招生计划的学院,可以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初试合格考生进行第二次调剂、复试,并根据其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五、复试工作的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纪检委、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
2、各学院应组成院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具体考核工作,同时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考(微博)生提出的质疑和申诉。
3、复试小组的组成及要求
各学院根据本院各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复试小组,每个小组由5~7名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负责实施对考生的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和面试考核。复试小组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应由教授担任,负责本小组的复试工作。复试小组的组成应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各学院除成立复试小组外,对于采用面试方式进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的,还应以学院为单位,单独成立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小组。此外还应注意安排好外语小语种考生听说能力的测试。
4、由学校纪检部门和研究生院组成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全校各学院在硕士生招生复试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六、复试时间安排
我校复试时间为2012年3月22日至3月27日,3月22日、23日进行报名资格审查、体检,3月24日~27日进行专业课笔试、听说能力测试和综合面试,具体时间由各学院安排。
七、录取与调剂原则
1、研究生录取坚持“德、智、体、能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未参加复试或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准录取。
2、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规模数,各学科、专业合格生源情况,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等因素确定各学科、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并在复试前公布。各学院招生总人数不得超出学校下达的招生规模数。
3、考生入学后第一年奖学金等级的确定必须遵循第一志愿优先、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
4、由于学校制定复试分数线时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对基础学科及国家规定的照顾专业均已体现,因此不能破格录取。对某些合格生源未能达到招生规模,经校内调剂仍然无法满足的学科,可在校外合格生源中进行调剂录取,调剂工作必须经学校批准,调剂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我校要求,调剂程序须严格遵守教育部的规定,调剂考生必须参加调剂学科、专业组织的复试。
八、复试纪律和要求
1、复试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选择能正确执行招生政策、不徇私情、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或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复试及录取的相关工作。
2、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对研究生招生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自我约束的自觉性;加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营造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对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招生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招生学院务必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复试录取程序、要求和时间表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
4、研究生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学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与学校相关规定,不得超越国家和学校招生政策的规定和权限自定招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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