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硕考研备考:夏商法制史梳理

2017年05月19日 11:35 新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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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史是法律硕士必考科目之一,为指导2018法律硕士考研的同学们复习专业课,中公考研法学教研室的老师为大家准备了“2018法硕备考:夏商法制史梳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备考法硕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

  国家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夏朝建立国家后,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制度,统治者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氏族习惯加以改造,使之上升为习惯法。因此夏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和法的最终形成。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地理条件,这一时期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特点。

  1。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2。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3。古代法的起源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二、立法概况

  (一)夏朝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这里所说的“禹刑”,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

  犯罪:不孝,昏、墨、贼

  刑罚适用原则:“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

  (二)商朝汤刑

  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法律形式:习惯法和誓、诰、命

  一般犯罪:不孝、违命、乱政、疑众

  职官犯罪: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

  三、司法制度

  (一)天罚与神判

  夏商,尤其是商朝是神权政治盛行的时代,商汤代夏便自诩为“有殷受天命”,其神权法带有较为原始的天人合一的色彩。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神判”特色,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显著特征。

  卜者、巫史参与司法,通过祭祀占卜活动求问神意,以“神判”来决定司法审判和定罪量刑,乃为“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的商朝所司空见惯。

  同时,作为最高军政首脑的商王,拥有最高的审判权,所谓“惟予一人有佚罚”,“听予一人之作猷”。宣称“致天之罚”的商王所作判决,也不免常常借助卜问神灵的形式,伪托神意断罪,取得更为威慑的力量,殷墟卜辞可以为证。

  夏商以降,虽然随着神权的下移,司法审判中重人事的现实主义倾向不断加强,但天罚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以后仍长期残留在历代的诉讼文化之中。

  (二)监狱

  “圜(huán )土”:地下成圆形的土牢,或者在地上围成圆土墙以拘禁人。

  “囹圄”:商代所设关押要犯的监狱。

  “夏台”或“均台”:夏桀囚禁商汤的地方

  “羑里”:商纣王囚禁西伯侯姬昌的地方。

  供稿:中公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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