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报考资格审查、复试及体检
1。资格审查在复试时统一进行。
2。复试时间为2018年3月底至4月中旬,考生须在3月下旬至4月初登录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询复试有关信息及安排。
3。我校在国家确定的A类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我校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4。复试的考试方式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形式。以同等学力报考社会工作硕士、中药学硕士、艺术硕士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与初试科目不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分。具体加试科目详见我校届时公布的《2018年北京城市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方案》。
5。复试费用: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规定交纳复试费100元/人。
6。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我校体检要求。
7。复试通知书、复试成绩查询请考生登陆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七、调剂
1。我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程序、复试录取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考生届时可关注研招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我校网站上关于调剂的相关通知了解我校计划余额信息及调剂要求。
2。未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可以联系其他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复试及录取。自2014年起,我校不再向考生的拟调剂院校提供自命题科目试卷等相关材料。
八、录取
1。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定向就业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就培养事宜与学校、本人所在单位分别签定定向就业合同。
全日制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时,须就培养事宜与学校、本人所在单位签订全日制定向就业合同;非全日制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时,须就培养事宜与学校、本人所在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3。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我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4。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九、学费及奖助学金
1。我校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向所有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收取学费,不论录取类别是非定向就业还是定向就业、培养方式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学费标准均为10000元/年(收费标准若有调整,以北京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准),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缴纳。书费、住宿费等杂费另计,住宿费约为4000元/年,住宿标准为2-3人间。
2。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我校研究生设置有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按照奖学金评选办法进行评选,助学金面向非定向就业学生。同时,学院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为研究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十、关于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计划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部分,我校根据《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关于做好2018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按照“自愿报名、统一招考、自主划线、择优录取、严格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一)招生报名
1。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应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
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2。考生须按照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要求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考生网上报名时应按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入学、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现场确认时应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或复印件。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相关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相关文书、证件核验和报考资格审查等工作。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不得准予考试或录取。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考试录取
1。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须按规定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
2。我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报考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3。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我校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A类考生相关专业所在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我校确定的接受其他招生单位“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三)招生管理
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均需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按时参加资格审查、初试、复试和体检,一旦录取后,按照我校规定缴纳学费、书费、住宿费等。
如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的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相关要求与报考普通类定向就业考生相同。
联系方式
院校代码:11418
单位名称:北京城市学院
联系部门: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
邮政编码:100083
查询网址:http://zs.bcu.edu.cn/html/yzw/index.html
咨询电话:010-62321818
传真号码:010-6232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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