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术不端导师挨罚!须让导师权责分明

研究生学术不端导师挨罚!须让导师权责分明
2019年03月20日 10:47 中国青年报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要求健全导师遴选机制、导师评聘分离机制、导师考核评价机制、导师奖惩机制。对立德树人职责履行不到位,或所带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导师,应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今年2月,教育部发出通知,提出导师是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对违反师德、行为失范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坚决给予相应处理。宁夏发布的《意见》,可以说是对教育部通知的具体落实。在笔者看来,要落实“导师是培养质量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的导师制,解决导师权责不明的问题。

  我国研究生教育实行导师制,但与发达国家的研究生导师有较大的招生、培养自主权不同,我国研究生导师在招生和培养方面的权利比较有限。招生实行统一招生,培养也由校方提出课程教学要求和发表论文的要求。近年来,一些学校实行博士招生申请-审核制,才逐渐增加部分导师的招生自主权。

  由于招生和培养的自主权利有限,因此,导师也就缺乏培养学生的“质量意识”。比如,学校要求在读研究生必须撰写并发表论文,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就有不少导师反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胡卫提出了对“研究生发表论文才能毕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他提出要让研究生教育的重心回归于人才培养,而不仅是发表论文。事实上,急于让学生发论文,既不能保证论文发表质量,也容易催生学术不端现象。

  要让导师对培养学生的质量负责,就必须把培养自主权交给导师。导师制的要义,是用导师的教育权和学术尊严保障学生的培养质量。过分强调数量评价,会导致导师难以把精力用到指导和培养学生上。

  在发达国家的大学,博士生教育普遍实行导师资助制,我国也在借鉴这一做法,推进导师资助制。要让导师有教育尊严和学术尊严,必须改革教育和学术管理评价体系,关注教师的真实教育能力、教育贡献以及学术能力、学术贡献,让教育与学术尊严回归,形成明晰的导师伦理规范。

  作者: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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