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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1/07/12 13:53  新浪文教

  一、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二、监考人员应于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

  三、监考人员要引导应试人员准时进场入座,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检核证件,宣读考场规则。

  四、监考人员在每场考试前,应对试卷进行验封,没有问题的,应在开考前五分钟面对应试人员打开试卷袋,发放试卷;有问题的,应及时向总监考人报告。

  五、监考人员应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核对应试人员填写的姓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是否与其准考证的照片相符。对于无准考证的,应即刻将其请出考场。

  六、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文字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七、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即时制止,对情形严惩的,应报告总监考人作此场考试不计分处理。同时将作弊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八、监考售货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九、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进入其他考场。

  十、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售货员应向应试售货员提示当时时间,考试时间终结,应要求应试售货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翻放在桌面上。

  十一、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及时回收、清点试卷,然后按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

  十二、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完毕后,应将试卷集中送至考试地点的监考办公室集中封装。(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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