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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律师资格考试评卷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1/07/12 13:57  新浪文教

  一、评卷单位应设立试卷保管室,并由专职保管员负责接收试卷,对试卷应统一编号并按序号存放。统一评阅试卷前,任何人不得拆封试卷。

  二、试卷保管员应统一负责开启、分发和回收试卷。试卷保管员不得翻阅试卷。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试卷保管室。

  三、评卷人员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发现试卷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参与评卷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试卷上涂改任何文字,不得损毁或丢失试卷。

  五、非评卷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评卷工作室,如必须进入的,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须两人以上。

  六、分数统计,应由专人负责。分数统计时,应有两人同时操作,并在分数统计表上签署姓名。

  七、评卷工作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评卷及分数的情况。

  八、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试卷,以备分数核查。(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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