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考试开始后迟到三十分钟的应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售货员可以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答题,应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及姓名,填写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以外及作标记的试卷不予计分。对于机读试卷,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
四、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五、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看他人试卷或相互核对答案内容,不得夹带换卷、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离开座位时,应向监考人举手示意;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及喧哗。
七、应试人员离开考场时,应举手示意监考人,监考人应及时回收试卷;考试时间终结,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外。
八、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四十条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作识别标记以对评卷人员进行提示的;
(五)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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