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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1/07/12 17:56  新民晚报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这是一个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难度比较高的创制性的地方法规。从市政府提交议案至今,已历时4年。为了这个法规的诞生,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上海市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去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本周五,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草案修改稿进行表决。记者有幸目睹了这个地方性法规的孕育过程。

  “伤心门牙”引发官司

  2000年,小学生肖文(化名)没有想到,在原本愉快的体育课上,她一跤跌掉了两颗门牙。医院鉴定为左右上中切牙牙冠近中部约1/2缺损。需要树脂修复,每两年一次,目前一次需200元,一直修到18岁为止,然后需要做根管治疗,目前约需200元,最后还需要烤瓷修复,目前要1400元。

  各执一词,于是大家上法庭。

  原告肖文称,上体育课时被同学辛牛一推,摔断两颗门牙。学校和辛牛两被告应当赔偿医疗费178元,10年治疗费1000元,根管治疗费200元,牙齿修复费1400元,营养费300元,监护人误工费100元,物价上涨因素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被告辛牛称,体育课上,老师要求大家练习折返跑。原告第一批跑,返回时速度较快,恰好自己系好鞋带起身,跟原告撞个正着,并非在背后推原告;而且后果是学校安排活动不当引起的,所以不同意赔偿,但出于人道,愿意给原告经济补偿1000元。

  而另一被告学校则认为,体育老师是按纲施教,而且在跑步前强调了各项注意事项和纪律。老师履行了职责,对辛牛故意摔倒原告的突发性事故是不可预料的,无法在瞬间予以指正。所以,学校没有过错,加之学校对原告没有监护之责,不同意赔偿。

  卢湾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体育课上,被告辛牛故意摔倒原告肖文,致使原告两颗门牙损伤。法院认为,就肖文而言,学生依老师要求进行体育锻炼,并无过错;就辛牛而言,因其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致肖文摔倒致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就学校而言,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并无过错,且受伤事件发生在瞬间,要求老师采取措施保证避免亦不切合实际。学校责任仅仅是管理上的,而非监护性质,故学校不存在过错之责。原告系未成年人,受伤的部位必需修复,所以,原告要求一次性赔偿继续治疗费应予以准许,原告要求精神赔偿亦符合情理,法院予以支持。

  4个月,精疲力竭,“门牙”官司终于解决了。没有现成的具体法规“可依”,就得费不少周折。近年来,类似的更严重、更复杂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让家长、校长、法官不堪其苦,不胜其烦,然而大家又都有点茫然。

  听证会上不同声音

  2001年5月18日,对本市法制化进程所产生的深远意义,现在我们还无法评估。但有一点却是毫无疑问的,上海老百姓能够在立法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这一天开始。

  上午9时,人民大道200号四楼多功能厅,50多位参加听证者各就各位。

  听证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问题:从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出发,所设定的各方面职责定位是否准确;对于学校、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社会等各方面的责任分类是否恰当;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设定的协商、调解、诉讼途径是否恰当;对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对学校责任赔偿资金的来源,采取以责任保险理赔为主、专项资金为辅的做法是否恰当和可行。

  参加听证者主要有学生家长、校长、专家学者、法院代表、律师、政府官员、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大家都有备而来。

  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该怎么认定,这是大家最敏感的问题。校长们的感觉是,现在的责任认定对学校不大公平,因为学校承担了相当一部分责任,这部分责任原本应当由学校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来承担。

  有人提出,公平责任,实际上是对学校的不公平。赔偿和道义补偿是两种性质,要区别清楚。而且,“及时”、“管理者并无不当”,这些词语看起来满有道理,可怎么操作?谁能说清楚当时是不是及时,管理是不是得当?说来说去,学校总是责任“难逃”,这使校长们不无担忧。但不少人认为,条例让校长感到压力,正是条例成功的地方,它可以使学校管理制度更加完善,预防事故发生。

  经过5个多小时的论述,陈辞趋于理智,不同的社会角色,在听证中逐渐走向共识:将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定位在教育、保护和管理上,对学校举办者的职责应当有所要求,对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社会各方面也应有所要求;对于学校有责任和无责任条款的表述要相对平衡,学校要加强管理,学生及其监护人要自我保护,立足预防事故发生;至于事故处理途径,可以让保险公司参与事故处理,以便学校专心教学;赔偿项目和标准参考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协商、协调或诉讼的依据;赔偿费的来源是实施条例的关键,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规定予以落实。

  赔偿机制颇有新意

  保险,在现代生活中,已不是陌生的话题。解决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这一难题,找保险,恐怕是当下最可行的方式了。上海市教委制定了赔偿经费来源及其运作机制方案。

  首先是建立学校责任险。上海市教委统一为经本市各级政府批准开办的中小学校,按照在册学生人数投保,以保证保险效益和覆盖率提高。同时,学校鼓励家长为孩子的人身安全投保。

  解决赔偿经费的另一个途径是设立专项资金,这主要用于解决重大和比较特殊的学校责任事故。

  对赔偿经费来源及其运作机制,在本周一进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中,多数委员表示赞同,认为这是用社会化方式分担风险,这一机制是可取的。对具体细节,委员代表和列席代表提出了各自的建议。许祖雄、叶叔华等委员建议,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伤害学生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可否参照三个指标:上年度本市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本市人均预期寿命、受伤害学生受伤时的年龄。市人大代表杨绍刚律师提出,一般伤害赔偿中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等项目可否与高院现行司法条例解释尽可能相一致,以便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中更易于操作。

  虽然法规尚未最后出台,却已引起了人们的热情关注,特别是那些曾经参加立法听证会的人们。

  宝山区第三中心小学校长徐惠民说,现在,这个特别的法规就要出台了,作为校方,我们感觉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了。无论如何,教师们都认为有了法,比没有好。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有法可依,素质教育才有保障。过去,因为怕出事,教师们不敢组织学生们活动,大家都在“消极”防范,在校时间,学生被关在教室里,放了学,赶紧请学生回家。有了《条例》,责任就明确了,一旦发生了事故,可以依法解决,教师、校长也不会让官司拖累得上不好课、办不了学。有了法,学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乃至社会都可以根据法的要求,加强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预防事故发生。(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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