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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 谁逼谁作假?

http://www.sina.com.cn 2001/07/17 13:07  精品购物指南

  伪造学历触犯刑法!近日,高法、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伪造履历怎么处理?很多企业在招聘时坦言,首先看的就是应聘者的工作经历:是否名企出身?名企工作经历的人跳槽成为香饽饽!于是,许多没有这种“辉煌”经历的人纷纷效仿:制造经历。一个个显赫的名头写进合同的那一刻,劳动者可知道自己其实是在玩火?这是否能成为日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

   隐瞒已婚事实。高小姐以未婚身份终于通过了一家仰慕已久的公司的面试,双方约法三章:未来五年内不准结婚。不久高小姐向公司“澄清”已婚事实,公司因高小姐骄人业绩默认,并与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还有反悔的理由吗?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伪造履历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情况该如何处理?本报请劳动法专家、北京首创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给一个“说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3、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伪造履历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情形,《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那么,是不是只要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实施了伪造履历或提供了其他虚假情况,用人单位就可以据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从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完全是,还需根据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条件”非法,劳动者被动作假

  从形式上看,劳动者提供了虚假情况,实施了欺诈行为,此劳动合同属于“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实质上,这些“条件”因违法而无效。所以劳动合同中或企业规章制度中与这些违法“条件”相关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因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了虚假情况,实施了这些欺诈行为而主张合同无效。

  另外,值得劳动者注意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应从广义上理解。即:不只是违反《劳动法》才算违法,违反中国现在还在实行的任何一项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行业规范都是违法。比如,我们在实践中经常能见到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的内容:女职工应为未婚,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不准结婚(或生育),否则予以辞退。如果已婚的女职工为获得这份工作,提供虚假情况称自己没有结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日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合同无效,辞退女职工?当然不能。这条规定不违反劳动法,但违反婚姻法。在我国,结婚生孩子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力,只要不违反婚姻法和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阻止和干涉。

  “要求”合法,劳动者纯粹造假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从而解除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1、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不由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决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如果用人单位自己认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欺诈手段,主张合同无效,从而擅自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劳动者应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即使是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并非一律无效,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稳定劳动关系的原则出发,一般不会草率地确认劳动合同无效。3、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签订了劳动合同而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权利是否可以无限期地行使?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我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实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所以这种情况下可以借鉴我国《民法通则》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予保护。这样操作,既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点:1、劳动者的欺诈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2、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3、劳动合同的期限等。

  孙律师提醒: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有可能导致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而且你可能因此承担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对你不利的后果;2、如果不得已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了虚假情况,且用人单位据此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及时提请仲裁,如果认为仲裁裁决不公正,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判的结果也许比你想象的好。

  编后语

  对假学历,法律立而杖之,理所当然;然而,对于求职者,无论假履历还是隐瞒事实,细想都是无奈之举:无非想获得一个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是目前就业的压力和激烈竞争的结果。企业没有多余的精力辨别真伪,甚至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劳动者明知故犯的行为,其实多少带点铤而走险的侥幸意味。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这两种互相矛盾的现象,尴尬而无奈地共存着,但我们相信,也许不久的将来,“假”会销声匿迹,毕竟,真实是最有生命力的,也是市场应该遵循的“规则”。本报记者席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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