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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法规在沪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1/07/19 13:11  人民网

  编者按:校园内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的压力会很大,特别是“赔不起”。有的学校因为“赔怕了”,就强行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不准跑跳,甚至连体育课也一再“简化”,以致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推行。上海此次出台的有关法规,创造性地引进了社会化的运作方式,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中各方面的智慧与力量,从而使校园伤害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然而,事后处理再周到,终究不能改变学生被伤害的事实。所以,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各方面保护学生的意识,少出、最好是不出问题才是第一位的。

  本报讯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至此,我国第一部处理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在历经7年的调研、起草、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后,终于面世。

  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早在1993年,上海就对此开始立法调研。1997年,市教委对该市三区一县128所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抽样调查发现,1994年到1996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分别为87起、105起和118起,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更坚定了在全国率先立法的决心。

  去年12月中旬,经多次修改的《条例》草案正式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一审。委员们提出,立法应把着眼点放在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上,还首次提出要建立强制保险、分担责任风险的新机制。人大常委会为此成立了由有关部门联合参加的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对其中的有关条款先后作了40多次的重大修改,并首次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此次通过表决的《条例》,被认为实现了三大突破:一是赔偿资金首次采用社会化运作,即建立学校责任险,由市教委统一为学校责任投保;由平安保险公司以每生每学年3元的保险金计算,保障每生每年累计可获得赔偿限额20万元,对于重大集体伤害,每次则可获最高理赔额350万元。二是明确了各方责任,体现了国际通用的“公平责任原则”,明确了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三是形成了快速有效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条例》除了采用以往的“协商—调解—诉讼”模式外,还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并规定了资金来源,有利于事故的尽快、妥善处理。(甘光华)《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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