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博文学校高一学生张冲在校被一男生伤及阴部后自杀身亡。本报1999年4月28日就此做了报道。去年底,该案的民事赔偿一审后,张冲父母上诉。昨天,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晨报讯 昨天,张冲之父张昭拿到了市高院的一份民事赔偿终审判决书:博文学校给予张昭夫妇精神抚慰金增至8万元,赔偿因张冲人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8万元,给付张昭夫 妇相关合理损失费1.5万元,退还张冲赞助费学杂费2.7万元。市高院认为,该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应承担部分监护职责。
1998年11月20日早,张冲在校与走读生董某发生口角,后被董某伤及下腹部、裆部。经医疗诊断,不得不做“左侧部分睾丸、输精管和附睾切除手术及修补手术”。1999年3月21日,16岁的张冲服用大量“心律平”自杀身亡。今年5月,张冲父母以民事赔偿案由诉至市一中院,要求学校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3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学校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张冲父母因张冲人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1999年8月,董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市高院认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博文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承诺:封闭式管理,老师24小时伴读。张昭夫妇据此将孩子送往该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生在注册登记和交费后委托关系成立,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
多年来,校方是否应承担监护责任一直没有定论。有关人士称,这一判决对北京地区校园暴力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另据了解,上海日前已率先为校园事故立法,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险的方式,对其应负责任的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廖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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