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部受伤失去生活信心
16岁的北京少年张冲自杀前是北京博文学校的一名高一学生。1998年11月20日早7点10分左右,张冲在学校教学楼三楼楼道内遇到该校初三学生董X(时年16岁),张冲与董X发生口角。董X双手抓住张冲的肩部,用右膝盖顶撞张冲的阴部,造成张冲阴囊钝挫伤。张冲被送往医院。医院对张冲进行了睾丸坏死组织切除术及修补术,阴囊脓肿切开引流术。张冲遭此 挫伤,这个处于青春萌动期的16岁少年竟对自己今后的生活失去了信心,遂于1999年3月21日服用大量“心律平”自杀身亡。
伤心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
1999年8月17日,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以董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肇事人虽然得到惩处,但张冲的父母认为:北京博文学校未尽到管理和监护责任,致使其子在学校期间被同学致伤,后自杀身亡。2000年3月,张冲父母志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该学校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精神损失180万元。
不服判决上诉至高院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博文学校虽在招生简章中称其系寄宿学校,但不因张冲宿宿学校而产生监护义务的转移,博文学校与张冲之间系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要求博文学校对张冲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冲在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受到伤害,学校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对张冲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其父母造成的精神损害,博文学校应在加害人赔偿范围内酌情予以补偿。故判决博文学校赔偿张冲父母因张冲人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共计6万余元。
寄宿制学校负有监护责任
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冲校园致伤自杀案终审宣判。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仅认定博文学校与张冲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博文学校应在加害人赔偿范围内酌情予以补偿不当,且确定赔偿范围及计算赔偿数额有误,高院对此一并予以纠正。
法官在宣判时指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博文学校系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张冲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依据该校招生简章的公开承诺,将张冲送往该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对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生在注册登记和交纳约定费用后委托关系成立,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张冲在博文学校的监护范围内遭受同校走读生董X的侵害致残,对其被侵害的后果,除加害人董X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博文学校同时亦应承担对张冲受到侵害和董X实施侵害的监护不力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北京博文学校赔偿张冲的父母精神抚慰金8万元、因张冲人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84万元、相关合理损失1.5万元以及为张冲上学交纳的赞助费、学杂费2.75万元。赔偿总计达17万余元。
此案判决意义深远
宣判之后,张冲的父亲张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和我爱人为了讨回公道,几年来的花费已经超出了这些赔偿数额,中年丧子之痛,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他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肯定,他说,希望此案能对立法保护寄宿生权益有所促进,避免张冲的悲剧发生在其他孩子身上。有关人士认为:对未成年人在学校的监护,此前在法律上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此案的判决无疑是一个创举,必将对今后的寄宿学校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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