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学毕业生们已开始陆续到新的单位报到。就在他们热情满怀地走进单位大门,准备投入工作时,一件令他们“烦恼”的事情出现了:没有得到工资,单位却让交纳一笔数目不菲的抵押金。
日前,青岛大学的一名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找到了一份自己较满意的工作,可就在双方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单位却让其在备注一栏中注明要交纳5000元的抵押金,美其名 曰:预防无故辞职抵押金,工作满3年时,连本带息奉还。这名大学生告诉记者,大学4年,家长已花费了许多,现在自己怎么好意思再向父母伸手!据了解,像这名毕业生所说的交纳“抵押金”一事,许多毕业生都遇到过,这已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用来留住“人才”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用人单位向毕业生收取“抵押金”是否合法?青岛市人事局大学生毕业分配办公室负责人郭俊杰,在接受采访时说,1998年国家计委、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大学毕业生不得收取包括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金、上岗抵押金等费用。200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中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严格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收费管理,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职工风险抵押金、就业保证金等。
对于单位收取“抵押金”而造成就业困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确令人担忧,尤其对来自贫困落后地区的大学毕业生,更是不小的打击。青岛大学学生处处长陈红军认为,在目前相关体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在毕业生就业的领域里面,毕业生的信誉机制和用人单位的信誉机制应该建立起来,毕业生一旦签了约就一定要信守承诺,而用人单位就要想尽一切办法来吸引招来的人才。同时,他也指出,对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毕业生也要树立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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