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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签用工合同 女大学生愤辞学校秘书职务

http://www.sina.com.cn 2001/08/13 10:15  北京青年报

  不到20分钟面试合格,第二天就开始报到上班。女大学生应聘到一个中专学校当部门秘书。为什么?

  学校不跟大学生签正式用工合同。口头承诺的试用三个月合格就给转正,但是试用期满后,又过了三个月部门才出示正式合格鉴定。部门鉴定合格后两个月,却得悉校务委员会把自己划在试用不合格行列?为什么?

  同样试用到期,单位如果没有履行哪怕是口头承诺,在事业单位,大学生说会等待一段时间,但是在企业,大学生却会立即讨个说法,然后走人。为什么?

  在经历一次没有签用工合同带来的危害后,大学生仍然说,自己不会提出,也不争取跟单位签用工合同。为什么?

  女大学生晓岩去年毕业,在京城一所小有名气的中专学校当部门秘书还不到一年,日前,她却气愤地辞去了学校部秘职务,并一纸诉状将学校推向了劳动仲裁法庭。

  不到20分钟面试合格,第二天就开始上班。大学生应聘到京城一所小有名气的中专学校当部门秘书。为什么?

  在学院路某大学,记者见到了愤辞学校部门秘书的女大学生晓岩,她去年就是从这所大学毕业的。她告诉记者,北京某中专学校招部门秘书的消息是从报纸上的中介公司获取的,并找到了相应的中介公司,为此她还付了200多元钱的中介费。“尽管我不明白,学校的一个部门还要招秘书,但是我还是去应聘了,因为我学的专业就是文秘。”另外,最主要的,晓岩知道自己只有大专学历,在人才济济的京城求职自己几乎没什么优势。

  8月29日下午,她在与中介公司联系后,直接赶到距离自己学校不算近的那所中专学校进行面试。部主任接待了她,问了几句“懂不懂计算机”之类的问题后,她觉得自己还不错。随后校长也找她谈了几句话,内容都是些家常等。

  面试的前后经过只用了不到20分钟时间,她就被宣布面试合格,并告诉说明天就来学校上班。如此快的决定,晓岩说没有感觉特别奇怪,因为她对自己还是比较有信心的。

  在面试中,晓岩了解到学校招的部秘的主要职责是自己也不能完全说明白的工作,主要负责学校各个部门,比如工会、人事、财务与部门之间关系以及办公室的日常事务,保证正常的教学活动等。用晓岩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办公室里比较琐碎的事务。后来,晓岩了解到,在她们这一批聘用的人员中,对于人的要求并不是很高,还有年龄已经有40多岁的中年人。而这些人大多数都是学校从中介公司招募的,尽管这些年龄大的干的不是部秘工作。

  口头承诺的试用三个月合格转正,但是部门鉴定合格了两个月后,校务委员会那儿却不合格了?为什么?

  面试的时候,关于自己的待遇当然是每个人最关心的事,晓岩也不例外。校方口头告诉她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700元,转正后工资涨到1000元。另外学校还可以提供每月35元住宿和只需1元钱的午餐。在她离开的前两个月,住宿费用每月降至20元,从今年开始,午餐也开始免费了。

  她也小心翼翼地问了与学校签用工合同的事,校方回答说先不签,现在都是一年一签。对于晓岩来说,大学毕业了,有一个在学校的工作,她觉得还算挺好的。因为这是一个能长期干下去的相对稳定的工作,而且她还想利用假期自己再进修再学习,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8月30日,晓岩开始工作了。三个月后没有人对她做出任何评定。就在她高兴自己终于每月能多拿300元钱的时候,学校也到了期末最忙的时候。

  记者看到部主任对她的评价是:部秘工作从初期不太熟练到现在的比较熟练,能认真地完成岗位工作,能比较严格地执行职责,没有出现过脱岗或工作不到位的现象。有时还加班完成部里、学校的工作,通过本部门教师的反映,我本人的意见,认为晓岩在试聘期间的工作表现已达到该部门部秘的要求,同意正式聘用。

  这份鉴定的日期,记者看到是的2001年2月9日,从2000年8月30日到鉴定的日期,已经是她工作5个多月了。

  晓岩告诉记者,按理来说,应该是去年11月出鉴定,她曾经也提过这事,学校的理由一个是期末学校太忙,等过了这阵子再说;另一个说法是一个一个办太麻烦,等大家都过了一块儿办。

  事情就这样被搁置下来,到了今年4月中旬,也就是部门宣布她已经合格了两个月,因为补发的工资迟迟没有下来,在她工作7个月后的半个月,学校只给她发了860多元的工资,而学校对此没有给任何解释。为了弄个明白,晓岩和另外一个发同样工资的女孩找到人事部门找解释时,却突然得悉自己在试用期表现没有达到学校的标准,因此不予转正,而且已经经过校务委员会的讨论。有关人士对她的解释是:“说话太直了,给校长一种不太好的主观印象,没有其他特殊原因。”

  同样试用到期,单位如果没有履行哪怕是口头承诺,在事业单位,我会等待一段时间,但是在企业,我会立即讨个说法,然后走人。为什么?

  因为与学校涉及到经济问题,晓岩与学校也没有达成和解。日前,她已经向该学校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已经接到了受理通知书。

  记者问她为什么不在试用期三个月后就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提出劳动仲裁呢?她说:“我对学校太信任了。”她解释说,事业单位给大学生的感觉尽管收入不会太高,但是稳定,而且又有相应完善的政策法规可以保障大学生的基本权益。所以在试用期满三个月后,尽管她知道学校应该给自己转正,但是时临期末,又赶上上级主管单位对学校进行各方面的评估,考虑到这些因素,自己决定就等一段时间,“我一直相信,学校忙过去后,不仅会补发给我工资,甚至比如一些保险也会给我们上。”经过漫长的几个月等待后,晓岩却在不经意间得悉自己属于试用不合格人员。

  她说如果在企业,如果试用期满不给转正,她会立即跟老板讨说法,追回自己的所得,然后走人。对此她的解释是:“企业,尤其是私企用人,更多的是个人行为,我们也知道等待是没有结果的,还不如早点寻找更好的工作,毕竟人是要靠工作生活的。”

  在经历一次没有签用工合同带来的危害后,大学生仍然说,自己不会提出,也不争取跟单位签用工合同。为什么?

  现在她又到了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当记者问她是否会跟单位签用工合同,晓岩的回答出乎记者的意料。她说尽管这次她因为没有跟单位签用工合同给自己各方面都带来了巨大损失,但她不会争取跟单位主动要求签用工合同,不仅现在不会,以后也不会跟任何单位再要求签用工合同,除非单位主动提出要跟自己签用工合同,因为选择的主动权不在她手里,她怕的是再一次失去工作的机会。晓岩说她的这种心态代表了普遍的求职者的心态。

  她告诉记者,这样的教训对于她来说是苍白无力的,对于任何一个求职者来说也是苍白无力的,因为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他们永远是弱势群体,“只有单位挑我们的份,没有我们挑单位的份。”

  据了解,用人单位怕求职者给自己造成损失,利用各种方式比如收取抵押金等给自己以保障。对于求职者来说,尽管一份用工合同可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处于的弱势地位,往往使他们为了求得一份职业而患得患失跟单位提出任何要求。

  观点:

  律师:不论什么原因都不能影响用工合同的签订。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刘玉阁律师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没有签约,签约是法律约定的形成。

  雇用方没有签订和约,明显是单位管理层的错误,单位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被雇用方没有使用自己的权利,因而从法律意义上也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签订用工合同,对雇用方和被雇用方都是一种保护。

  这种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了,被雇方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好意思讲,或是说不好与用工单位撕破脸皮,导致了最后这样一个结局。因此说对于被雇方来讲,应该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且,不论什么原因都不能影响用工合同的签订。

  大学生:应该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

  北京林业大学99级学生马恺

  作为学生,我们对于公司或是单位怎样处理用工合同问题并不了解,但是对于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还是很重视的。

  面对这件事情,我只能说那个女孩不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现在大学生打工的现象也很普遍。我的同学到各个公司去做推销员,都会和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即使是给私人做家教,也会有一个书面的协议。不是说我们盼着发生用工时间和薪金的纠纷,而是确保我们能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有理可循,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想,那个女孩可能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碍于面子和胆小等原因,没有在实习期满时向公司提出签订正式合同和加薪的要求。这就充分地暴露出她社会经验的不足和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其实,现在无论报纸、杂志都有关于维护打工人员权益的文章,社会上也下大力气宣传《劳动法》。就是在大学里,有时也会举行讲座,进行普法教育,特别是《劳动法》和有关的法律条文。这些都是很好的学习怎样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机会,我们应该好好地把握。

  虽然说现在大学生打工不签合同导致权益被损害的例子还时有发生,但是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的。还有,当公司、企业损害我们的权益时,我们不能胆怯,应该用法律捍卫我们的权利,而增强法律意识,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教师:知法用法是大家的事,不是一两个人的事。

  北京某中专梁老师

  对于那些碍于面子或者怕失去工作的教师来说,应该抛却内心的担忧,勇敢地向单位提出正当合法的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是合法合理的,为什么有人却不敢争取呢?其实,大家都与单位争取了,如果单位不签,大家都不上班了,单位也应该着急了。知法用法是大家的事,不是一两个人的事。

  现在不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实行合同聘用制,教师也不例外。这种体制,对教师来讲就是一种观念的冲击。教师应该主动要求与学校签订书面正式劳务合同,以免发生纠纷后没有法律凭证。

  老师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都是积极主动的,但如果学校不对合同制采取积极的措施,教师就应该要求学校给教师某种制度的保障。如果学校仍然不履行,教师有权向上级主管单位寻求帮助或者向司法部门寻求保护。

  暑期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大学生要学会保护自己

  许多大学生利用暑期打工,许多人还是为了攒够下学期的学费。但是暑期过了一多半,记者接到大学生的电话,诉说自己被用人单位欺骗的经历。有关部门提醒大学生,要用法律合同来保护自身权益不被侵害。

  王强和李立是某重点大学学生,期末考试刚结束,经人介绍到一家公司做市场调查,该公司答应做一份问卷给3.5元钱,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完,并将按10%的比例随机进行抽查,如果查出有不实问卷,每份扣70元。

  家境贫困的王强一算,光这一笔收入就能解决自己的上学费用。于是和李立立即在本校招募学生调查员,紧张忙碌半个月,完成问卷1万多份。这样算下来,他们可以挣到3万多元。正当王强不再为下学期的学费发愁时,却接到该公司突然要求他们提前交回问卷的通知。两个人又是一边给其他学生解释,又是催促其他学生按照公司要求如期完成。但是等到他们去该公司领报酬时,公司告诉他们,1万多份问卷中有400多份是不实问卷。按照每份扣7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结果是他们不仅白辛苦了半个月,反而还要倒赔给公司近千元。王强和李立非常生气,准备把公司告到法庭。但是他们却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他们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最后公司说,因为他们是学生,尽管没有经验,但也挺辛苦的,所以象征性地给了他们一些报酬,当然数额自然远远低于原来口头商定的。

  学生暑期打工受不受《劳动法》保护?记者咨询了相关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约束,在校生如在勤工助学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也不能定性为工伤。但可以参照《劳动法》和市最低工资标准来寻求自我保护。有关人士特别忠告大学生,勤工俭学一定要有法律意识,要签订用工合同,一旦出现纠纷要寻求法律帮助,也可向市、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近日出台的《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也为保护打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一位大学勤工俭学中心工作人员说,现在暑期到校外兼职打工的大学生很多,勤工俭学中心一般事先都会提醒学生在打工前不能只听一些口头承诺,必须与对方签订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用工合同。他还提醒大学生,在选择兼职打工时,应事先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有法人资格,在签订合同前应该先核实公司身份:是否有工商、税务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是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招工单位是否有招工权,如果是某大公司的下属机构,一定要到该公司总部询问清楚。(晓岩王强李立均为化名)(邓兴军实习记者张浩淼刘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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