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行动收养行动
1993年5月有66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国际司法会议。为了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此次会议制定了“跨国收养及儿童保护公约”,对跨国收养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中国是签字国。
涉外收养工作在中国开始规范运作是在1996年6月。这一年中国收养中心成立--中国境内唯一负责涉外收养工作、具有国际公益性质的办事机构。从此,对外国收养人资格的审定,选定被收养的孩子,以及跟踪了解并掌握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外国生活、成长的情况都有了专门的负责机构。
1999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是目前涉外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资格认定的主要依据。
一般来说,收养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优越的经济条件、良好的道德、无犯罪记录、稳定的婚姻以及未患有医学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被收养的儿童只能是14周岁以下的孤儿、弃婴以及新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件涉外收养案例完成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外国收养人通过国外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申请和其它证明文件,(这些国外收养组织必须是非营利慈善机构,并持有本国政府委托书),中国收养中心收到资料确认收养人资格合格后,即参照其意愿,推荐被收养儿童,将被收养儿童的详细资料寄往国外。
得到认可后,中方签发《来华收养通知书》,3个月内,国外收养人亲自来中国订阅收养协议并到儿童户口所在地的所属省会民政局有关收养部门办理具体登记手续或公证。在此之前,中方不支持收养家庭亲自到中国各地福利机构寻找孩子。各个省市待被收养儿童的资料都是被统一送达中国收养中心,以便中心根据国外申请人的意愿来加以选择。从中国收养中心接到国外收养人的申请到登记之日收养关系成立,目前约需8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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