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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后新闻:受教育权被侵犯源于姓名被冒用

http://www.sina.com.cn 2001/08/15 08:26  北京青年报

  一些学生明明考取了学校却上不了,而有些人没有考上学校却照样能够继续深造,只是他们的名字换成了另一个人的名字。近年来,这种冒名顶替上学的奇怪现象已是屡见不鲜。而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公布实施的一项司法解释,对这些投机取巧的人来说,无疑是一记响雷,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指出,今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高法的有关人士说,这项《批复》是针对一起冒用他人姓名上学,侵害他人受教育权利的侵权案件做出的,但是没有明确地指出是哪一起案件。据记者调查,这起案件的主角是一位叫齐玉苓的山东姑娘。

  求学路突然中断,齐玉苓被迫卖早点

  1990年的夏天,山东省枣庄市滕州鲍沟镇圈里村17岁的姑娘齐玉苓参加中考,预考通过后,她按照要求进行了体检。7月份她又参加了全省的统考。到8月初,学校张榜公布了录取名单,齐玉苓没有看到自己的名字。而委培生的名字却是不公布的。无奈,齐玉苓到班主任家打听,班主任说如果被录取的话应该有通知书的,让齐玉苓明年再考。齐玉苓不死心,回家继续等待。可是一直到9月初,大家都去上学了,她还是没等到通知书。

  后来,没有上成中专的齐玉苓借钱上了邹城技工学校。谁知命运弄人,技校毕业后,工作还没干两年,齐玉苓就碰上了厂里减员分流,她下岗了。于是,每天早上卖早点、下午卖快餐成为齐玉苓维持生活的唯一途径。

  一个人冒用她的名,九年前上了她报考的商校

  时光荏苒,一晃到了1999年。这时的齐玉苓已经准备结婚了,本来,对生活并无什么苛求的齐玉苓以为自己的一生就这么平平淡淡地过下去了,但是,戏剧性的一幕却在这时悄然掀开。

  一天,齐玉苓在银行工作的一个朋友对她说,“真是巧,我们银行里也有一个叫齐玉苓的,姓和名跟你都一样。”齐玉苓倍感蹊跷,因为姓名同音倒不奇怪,但“苓”字也一样就有点让她好奇了,而更让齐玉苓震惊的还在后面--这位“银行齐玉苓”正是1990年考取中专的,而且这个人上的中专正是当年齐玉苓所报考的济宁商校。

  齐玉苓不禁倒吸一口冷气,她决定把事情弄清楚。

  经过仔细调查,齐玉苓发现,那个已经是银行储蓄所主任、已为人母的“齐玉苓”就是原圈里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恒燕。其实陈恒燕早在自己预考落选之后就开始了冒名齐玉苓的行动。没资格参加统考的陈恒燕已用齐玉苓的名义取得了鲍沟镇政府的委培合同,而费尽心血考试的齐玉苓此时已注定在“为她人做嫁衣”了。

  她把冒名者和学校全告了

  九年后突然出现的这场变故让齐玉苓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她怎么也没想到,当年她自以为中考失利而痛苦万状的时候,却有人已偷偷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一变,成了“齐玉苓”,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这只令人羡慕的饭碗。而自己呢,却在打工、下岗。

  令人惊讶的是,在假齐玉苓的假体检表上竟赫然盖有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员会的钢印。而法院的鉴定结果更表明:钢印并非假印。

  查看这位假齐玉苓的档案,里面仅有当年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也纯属伪造),档案很不全。但就是这样一张连滕州八中也认为是假的学期评语表,在校长签字处却盖有当时八中校长邢启坤的私章。在学校盖章处也清晰地盖有“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公章。

  1999年2月,忍无可忍的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

  不满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1999年5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玉苓诉陈恒燕等四被告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在调查取证后,法院认为,陈恒燕在中考预选落选、升学无望的情况下,由其父陈克政策划,并实施了冒用齐玉苓名字上学的行为,目的在于利用齐玉苓已过委培分数线的考试成绩为自己升学及就业创造条件,其结果构成了对齐玉苓姓名的盗用和假冒,是侵害姓名权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但齐玉苓受教育权并没有受到侵犯。齐玉苓姓名权受侵犯,除陈恒燕、陈克政应承担主要责任外,济宁商校明知陈恒燕冒用齐玉苓姓名上学仍接受,故意维护侵权行为的存续,应承担主要责任;滕州八中和滕州教委也有重大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齐玉苓获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陈恒燕、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对此判决,齐玉苓明确表示不满,她哭着说:“被人冒名顶替,不仅仅耽误我九年的青春,我这一辈子都给他们毁了。”

  齐玉苓决定继续向山东省高院上诉。

  另一个和齐玉苓案雷同的案件有了句号

  齐玉苓的案子进行得并不顺利,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这个案子一拖再拖,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案。而在去年的8月,另一起与她命运相同的案件却有了结果。

  那个案件的原告也是一个滕州姑娘,名叫张广荣。1994年,张广荣参加高考,虽然自我感觉还不错,但是她的结果也和齐玉苓一样--名落孙山。

  一直对“张广荣事件”追踪报道的齐鲁晚报记者韩延璟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当时,没能上成学的张广荣回到了家乡干农活。可是四年后,历史竟是那样相似,张广荣也是听一个朋友说起来一所中学里有个与她同姓名的女老师,那个“张广荣”大学读的学校恰好是张广荣当时所报考的。

  张广荣几乎没有费太大的劲就查清楚了那位“张广荣”老师的真名叫任敏,让张广荣吃惊的是,为任敏一手操办冒名入学的人正是任敏的公公--他是张广荣当年的数学老师,正是他对张说,“你没有考上。”而幼稚的张广荣却信以为真。

  1998年9月,张广荣将任敏告上了法庭,张提出了被告应向其赔偿物质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和赔礼道歉的要求,经过两年的时间,总算有了结果,2000年8月,法庭裁决,被告向张广荣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9000元。

  为什么滕州有如此多的冒名入学者?

  山东利用冒名手段入学的人还真不在少数。1997年,济宁师专发现了63名冒名顶替的考生,占到当年全部新生的5%,虽然这些学生全部清退了,但是这股风气还是颇让人咋舌。

  在这个问题上,滕州算得上是“表现突出”了。韩延璟对记者说,滕州一再出现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是学校管理上的漏洞。“学校的管理上有漏洞可钻,有些人为了能跳出农门,就会想办法,甚至是不择手段地去钻漏洞。”韩说。

  而还有一点,无论齐玉苓还是张广荣,都过分地听信了他们的老师,“农村孩子有时过于相信老师,自己却并没有做进一步的分析,这也是他人冒用其名入学的原因之一。”韩延璟说道。

  张广荣的幸福生活正在进行,可是齐玉苓呢?

  尽管9000元的赔偿和张广荣所要求的10万元的距离相差甚远,尽管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杨振山教授也认为这一赔偿太低太低,但作为张广荣来说,也许多少是一个胜利。

  韩延璟说,“张广荣事件”最让人激动的结果还在于张圆了大学梦。张广荣免试进入了枣庄联合大学中文系学习。

  相比张广荣来说,齐玉苓似乎更加坚韧,得不到一个满意的说法,齐玉苓决不放弃。九年的时间对一个人的改变实在太大,齐玉苓只感到自己被别人愚弄了,这种愚弄使她的命运完全改变,在精神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今后有类似事件发生,我们就有了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法在无法找到判决根据的情况下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今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5号”文件,对齐玉苓案做了批复,批复说,“根据本案事实,陈恒燕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士在对此做出解释时称,与受教育有关的权利是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任何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杨振山教授对记者说,高法的这一批复,使我们在以后遇到类似事件的时候,有了一个法律上的依据。“虽然在此之前有一个张广荣案件,但由于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张广荣案件的判决并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只能起到一个参考作用。”

  《批复》起到了一个“转化”的作用

  杨振山教授解释说,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而宪法规定的权利一般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批复》起到的作用则是将受教育权这一宪法上的权利转化成民事权利,因为《批复》的是以“姓名权被侵犯”为落点的。杨教授说,姓名权是人格权,属于民法权利,而教育法是管理法,不是民事法,对冒名入学这样的问题没有涉及,所以把落点放在“姓名权被侵犯”上,可以说,把教育法和民法贯通了。

  杨教授认为,有了这个《批复》,“齐玉苓案件”应该可以很快就完结了。“判决应当公正而合理”,杨教授说,先前张广荣的案子赔偿太少,“这种事情对当事人来说,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尤其是精神损失。严格来讲,冒名入学者应取消学籍。”

  记者几经周折,与齐玉苓的哥哥齐玉安取得了联系。齐玉安说:“经济赔偿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希望法院和政府能对冒名顶替者本人,以及其中的责任人、责任单位拿出一个让老百姓能接受的说法。”如果因为“生米煮成了熟饭”,就维持现状,不做追究的话,作为当事人以及她的家人是难以接受的。

  也许不用多久,齐玉苓就会得到一个自己所期盼的结局了,但现在的齐玉苓过得并不轻松,齐玉安说,他妹妹又回原单位上班了,但是因为企业改制,她的生活遇到了一定的困难。(鲍丹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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