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海淀区法院日前就一起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学校如果对出走学生看护不力,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据此判决海淀区某小学赔偿出走学生陈刚(化名)经济损失3000元。据悉,这是本市法院判决的首起因学生离校出走而引发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索赔纠纷案。
法院查明,1998年9月16日上午,陈刚因上学迟到,被班主任叫去谈话后不久离校出走。班主任于当天中午将陈刚出走的消息告诉了陈刚的家人。同年9月17日,某小学到公安机 关报案,并组织人员寻找陈刚,随后又在本报等报纸刊登寻人启事。陈刚离校后,辗转来到山西省太原市,在好心人的帮助下,于2000年2月19日被家人接回北京。在流浪期间,陈刚身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陈刚的家长遂以陈刚的名义将某小学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在陈刚出走后,某小学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但陈刚轻而易举地从学校校门走出而未受阻拦,说明某小学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学校对陈刚能够未经批准轻易离开学校的行为,负有一定的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汲传排 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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